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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宜都市监处罚〔202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李兆伟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李兆伟为谋取学校研学、教辅供应业务,向当地两所中学原校长输送现金共计7.5万元,通过其职权影响力获得交易机会,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宜都市监处罚〔2026〕102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兆伟 处罚机关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8日 处罚种类罚款、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线索来源于上级交办,结合当地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内容,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立案调查,最终查实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9月,经营范围包含大数据服务、出版物批发零售,李兆伟担任该公司监事。2017年至2024年期间,李兆伟先后接受两家旅行社请托,利用曾任宜都市杨守敬中学、宜都市外国语学校校长叶某的职权影响力,向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助两家旅行社先后获得杨守敬中学2017-2019年、宜都市外国语学校年度学生研学旅行招标项目。为感谢叶某帮助并获取后续业务关照,李兆伟2017年至2025年期间,先后6次向叶某赠送现金共计7.5万元。

2023年,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获取宜都市外国语学校教辅材料销售业务,由李兆伟牵线安排叶某考察教辅供应商,后续通过叶某的影响力推动,该公司成功获得宜都市外国语学校2023年秋季至2025年的教辅材料供应资格,截至2025年3月累计销售金额达723120元。李兆伟向叶某输送现金的支出,未在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务账目中明示入账,且该次教辅业务实际亏损,无违法所得。

调查过程

2025年7月6日,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交办线索,举报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向叶某赠送现金谋取学校业务,经初步核实,该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局于2026年7月13日正式立案。

调查期间,办案机关依法调取了宜都市人民法院对叶某受贿罪作出的(2025)鄂058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叶某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关讯问询问笔录、案件卷宗材料,核实了行贿事实与业务获取过程;同时核查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工商内档信息,确认李兆伟的监事身份;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兆伟本人分别制作调查笔录,向涉及的旅行社、新华书店相关主体调取情况说明、购销合同、财务凭证等材料,核对涉案业务的开展与财务情况,完整固定了全部违法事实证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交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李兆伟为给自身及公司谋取交易机会,向利用职权影响交易的个人输送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涉案教辅业务实际亏损,无违法所得,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向宜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9月20日,法定代表人刘祥坤,所属行业为文化艺术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姚家店镇莲花堰社区莲花南路电商物流中心4号楼201室(自主申报)。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杨华平100%50万元人民币2025年9月1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湖北强基文化传媒合规管理严重缺位,监事李兆伟的商业贿赂行为未被及时约束,相关行贿支出未按规定入账,无视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规。此次6万元罚款虽属从轻处置,但也给公司经营信誉带来负面影响,警示小微企业需补全反商业贿赂内控机制,合规开展校园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