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怀孕流产,这些事法律真的不管,别再傻傻指望男人负责了

一、 先讲一个真实发生过的案子

西安有一对恋人,女方36岁,男方29岁。恋爱期间,两人自愿发生了关系,结果女方怀孕了。因为各种原因,孩子没要,女方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花了四千多块钱。

事后,女方越想越气,去公安局告男方强奸。公安局查了一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女方不甘心,又一纸诉状把男方告上法庭,要求男方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加起来一共要10万块。

这个案子从一审打到二审,法院最后怎么判的呢?

二、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不构成侵权,但费用得分担

首先,法院认为,你们俩都是成年人,谈恋爱、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成年人就该知道,发生关系可能会怀孕。既然是你情我愿,男方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所以,女方要求的赔礼道歉、误工费、护理费,尤其是那笔5万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统统不支持。

那是不是男方就一点责任没有,拍拍屁股走人了?也不是。

法院同时认为,怀孕是两个人的事,这个后果不能让女方一个人扛。虽然男方没过错,但女方做手术花的医药费是实实在在的。如果让女方独自承担,太不公平。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男方分担一半的医药费,一共两千四百多块钱。

三、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三个扎心但现实的道理

1. “你情我愿”的事,法律不替你撑腰。只要不是被强迫的,成年人做出的选择,后果就得自己承担。别指望事后用“吃亏了”为由,找对方要一大笔赔偿,法律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更是想都别想,那需要对方有严重过错才行。

2. 能要回来的,只有“看得见”的损失。就像这个案子,女方实实在在花出去的医药费,法院支持了。但她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为证明不了是男方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法院一分没判。所以,别一开口就是几万几十万,法律算账算得很清楚。

3. 身体是自己的,别指望别人为你负责。恋爱同居很美好,但激情之下,保护措施不到位,一旦意外怀孕,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绝大部分只能由女性自己承受。法律能帮你分担的,可能只是那点医药费的一半,甚至更少。你失去的健康、时间和内心的伤痛,法律管不了,也没法让对方赔。

说到底,成年人的世界里,有些事必须自己为自己负责。别高估了感情,也别低估了风险。在亲密关系里,学会保护自己,永远比事后哭着找法律、找男人负责,要可靠得多。

四、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在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形下,男方通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女方无法据此主张赔礼道歉、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关于医药费等实际损失的分担,法院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确立的公平责任原则,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须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且通常要求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双方自愿的行为中,这一条件难以满足。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女方若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损失与男方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举证不能,则须承担不利后果。

五、 关键词

同居关系 意外怀孕 流产 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医药费分担 谁主张谁举证 女性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