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共同经营的项目已经结束,负责财务的一方把账本带走了。另一方只能翻银行流水,把记得的收入和支出做成一张表,算出对方还应支付一大笔钱。对方不同意,却又不愿提供完整账目。僵持到最后,谁都觉得自己没有办法再往下算。
假设出现这样的争议,我更建议先把自制表定位为核查清单,而不是已经确定的结算结果。账不在自己手里,不代表只能放弃;但缺少账簿,也不意味着可以直接用估算代替全部证据。
本文限定讨论未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适用民法典合伙合同规则的共同经营项目,并假设双方对项目已经结束没有争议。不将这些规则直接套用于公司股东退出或合伙企业退伙,也不对应真实客户案件。
先确定结算覆盖哪一段经营
项目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停止经营,双方约定以哪一天作为核算节点?这个节点之后收到的尾款、支付的旧欠款,是否属于此前业务,都应说明。
账簿由谁保管,也要找到依据。合伙协议、分工记录、日常报表发送和交接聊天,可能说明谁负责收款、记账和保存凭证。不能只因某人平时管钱,就推定全部账目现在一定还在其手里;也不能因其口头说已经丢失,就停止核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依约或者依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情况。结合具体约定,要求说明经营收支、提供相应材料,有必要落到明确的期间和事项。
自制表要能返回原始材料
银行转账只能说明某笔钱发生了流动。它对应收入、采购款、退款还是内部周转,要与合同、订单、收据和业务沟通放在一起看。
表格中可以分别列出已有凭证的项目、对方已经确认的项目,以及暂时只有记忆或推测的项目。缺少证据的金额不要悄悄填成确定数,更不要补写一张日期倒签的收据来让表格完整。
假设一笔客户款先进入甲的账户,随后转到乙处用于支付供应商,如果把两次转账都记成项目收入,就会重复计算。相反,客户尚欠的尾款不会出现在银行到账明细里,不能因此从结算范围中直接消失。
对现金交易、退款和冲账,单列其依据及缺口。计算公式、分类口径和后续修改原因也应保留。表格越透明,越容易让双方把争议缩小到某几笔具体业务,而不是一直争总数。
没有账本,可以从交易另一端补起
在合法范围内,整理本人持有的银行记录、原始订单、发票和往来邮件;对涉及项目的客户、供应商,可以请求核对交易及付款情况,并保留核对过程。
向第三方核实时,问具体订单、具体金额和实际履行,不要让对方只签一句“全部以我方统计为准”。对方能够确认到什么程度,如实记录;尚有争议的尾款或者质量扣款,不应为了凑齐金额而省略。
还可核对原先发送过的月报、盘点记录和双方确认的阶段对账。历史上没有提出异议,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分析的事实,不宜直接写成对所有项目永久认可。
如果涉及对方个人账户或第三人资料,不能私自登录、冒用身份或者购买来源不明的信息。确需通过诉讼调查等方式取得的,应说明资料线索和与案件的关联,再依法申请。
要求交账,尽量别只写“全部资料”
书面提出核对要求时,可以列明所需账簿的期间、业务范围及资料类别,例如某阶段的收入明细、对应原始凭证和特定客户的收款记录。说明这些材料用于核实哪一项差额,并提出合理的查阅、复制或共同核对安排。
保留送达、回复和实际提供情况。对方提供了部分资料,就把已经收到和仍然缺少的分别记录,不要继续笼统写成“什么都没给”。资料缺页、期间中断或者凭证与账面不符,也应具体指出。
这一过程有助于协商,也有助于在进入诉讼后说明:争议资料是什么,为什么重要,以及为何认为由对方控制。
进入诉讼后,还有提交书证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对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书证作了规定,账簿和记账原始凭证属于其中涉及的资料类别。
申请不能只有“让他把账交出来”。应当说明书证名称或内容、拟证明的事实及其重要性、对方控制资料的依据,以及应当提交的理由。法院还会审查资料是否明确、是否必要、是否由对方控制等条件,并非提出申请就必然获准。
对于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等情形,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相应证明后果。但这不是“对方不交账,我报多少法院就判多少”。是否构成拒不提交、适用哪一种后果,以及其他证据能够支持什么,仍由法院依法判断。
自制表可以帮助表达诉求和提出具体核查问题,却不能取代这个审查过程。会计核算或专业意见也需要可靠的基础资料,不会因为委托了专业人员就自动补齐不存在的原始事实。
别把账户余额当成最终可分的钱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对合伙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作了安排:终止费用和合伙债务需要处理,有剩余的,再依相关规则分配。因此,客户尾款、尚未支付的采购款、保管费用等,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同样,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先看合伙合同约定,不能只凭当初谁转钱更多就直接套比例。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了约定不明时的处理顺序,具体仍需核对双方协议和实际出资。
对已查清、无争议的部分,可以研究是否具备单独确认或者阶段处理的条件,并把尚未结清的项目写明。不要为了先拿到一部分钱,就在没有理解内容的情况下签下“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我更关注的是,每一项结算请求能否说明它对应什么业务、凭什么计入、还有哪些材料需要核实。账本在谁手里,会影响取得证据的路径;最终应当怎样结算,仍要回到完整经营事实。先把这两件事分开,才不容易把缺账困境变成双方各算各的僵局。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核验日期:2026年10月9日。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