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4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法规,把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等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一、谁来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

二、监督什么。《条例》规定,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等情况,强化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重点盯住有案不立、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三、怎么监督。《条例》要求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实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性执法突出问题,可以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省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关系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四、怎么处理。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条例》区分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或者报请本级政府制发监督决定书,督促执法机关纠正。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强监督队伍、规范化与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快速预警。

五、几对需要理顺的关系。

一是政府监督与部门监督。政府监督由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实施;部门监督则是政府部门基于领导关系,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两者共同构成完备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司法监督等外部监督。前者是行政机关系统的内部纠错制度,后者具有专门性、补充性。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建立健全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三是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前者依职权主动开展,属内部层级监督;后者基于当事人请求启动,属救济制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监督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对已进入复议、诉讼程序的,不重复监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是发现执法问题的重要来源,对其中反映的明显不当或者违法执法行为,监督机构可以责令执法机关自行纠正。

四是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针对的是执法监管行为,不能包办、代替行政执法,不得以监督代替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也应避免增加执法机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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