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在进口玉石毛料的过程中为了“节省”税款,将涉案货物委托给通关团伙运输并报关入境,由通关团伙向海关低报价格将涉案货物走私进境再交付给行为人。行为人向通关团伙支付包税费用,不再另行向海关缴纳税金,该包税费用远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费。上述行为系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如果行为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通关团伙代理进口业务的,则行为人与通关团伙构成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案例评析:黄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黄某前往缅甸竞拍得6份玉石毛料(编号分别为749、4320、394、883、3579、4702)。为谋取非法利益,黄某将上述6份玉石毛料以明显不足以支付货物正常报关应缴税款的包税价格委托陈某(已判刑)团伙以低报价格等方式从缅甸报关进口并运输至境内。2011年3月,黄某以相同方式走私进口玉石毛料5份(编号分别为2897、3515、3623、8814、11760)。黄某在境内接收上述11份玉石毛料并销售牟利。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黄某走私上述11份玉石毛料,合计偷逃应缴税额约人民币91万元。

2022年12月6日,黄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黄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

一审期间,黄某向法院预缴罚金5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黄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玉石毛料,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黄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黄某与陈某团伙分担。

考虑到黄某委托他人代理进口玉石毛料,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黄某自愿认罪认罚;黄某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黄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