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媒体披露宁波江北一起广告流量造假案。海某等人利用自己和亲友的身份信息注册多家空壳公司,骗取某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开发者资质,大量上传未公开、处于测试状态的小程序,注册海量账号批量刷流量,套取平台按播放量支付的广告分成。2025年6月至10月,非法获利36万余元。平台风控系统发现异常后报案。2026年7月15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海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同一类行为,在不同案件中遭遇的罪名并不相同。宁波案定合同诈骗罪,湖北广水的刷单引流案定非法经营罪,江西赣州审理的微博刷量案定虚假广告罪,雷腾律师代理的多个电商插件案件中,先被指控诈骗,后改为非控。同样是刷流量,处理结果为什么差这么多。
一、四种定性路径
先看宁波案。海某等人的行为落在广告播放数据本身:空壳公司、测试状态小程序、批量点击广。法院认定思路是,制造出来的播放量没有真实用户,也没有商业价值,广告主的投放无法转化为有效推这种行为让开发者在履行与平台的广告合作合同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履约成果。这一思路成立,前提是行为人与平台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分成款项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对价。
再看非法经营罪路径。湖北广水案的熊某等人通过刷单平台接单,为客户刷关注量、点赞量、浏览量、评论量,从中赚取差价。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广州中院终审的“虚假红黑榜”案收费逾4000万元,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万元。这两起案件的共同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定罪;达到上述数额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该条对发布信息类行为设了一项前提,行为人须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
虚假广告罪是第三种处理方式。赣州审理的彭某案,彭某受雇于一家代理微博大V账号的科技公司,通过刷量平台为客户指定的博文批量刷取点赞、转发、评论,营造博文“热门”“火爆”的假象,公司以此获取收入228万余元。法院认定彭某有偿为广告推文提供虚假“转评赞”服务,帮助他人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虚假广告罪;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这条路径看的不在流量本身,在流量服务于虚假宣传、指向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推广。
广州“红黑榜”案的二审中,辩方同时提出应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罪或者虚假广告罪,并主张系单位犯罪,二审法院逐项驳回,维持非法经营罪。
二、技术手段或决定法律责任
有一种辩护思路:行为人主张自己只是改了数据、赚了平台的结算差价,没有直接骗取他人财物,因此不构成财产犯罪。司法实践中这种思路越来越难。当技术手段被用于虚构交易基础、使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时,行为的评价会向财产犯罪的方向走。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手段会根本性影响定性。以雷腾律师承办的一起互联网电商工具案为例,当事人是某互联网科技公司股东,公司开发“一键下单”电商工具,服务无货源电商商家。为获取商家推广对应的佣金,公司技术人员在软件中加入隐形的iframe代码,在用户采购时自动获取推广佣金。因平台报案,被告人被以诈骗罪起诉,指控骗取佣金60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采纳指控,以诈骗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十四年。
雷腾律师担任辩护人,梳理了计算机软件开发原理与平台的推广规则,把技术原理转化为法律能够认定的事实,从法律评价与技术事实两个维度提出意见,指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诉讼程序上均存在不当。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意见,裁定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罪名,原审法院改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期改为三年半,实报实销。
技术行为落在合同的履行上、市场秩序的维护上,还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上,决定了罪名,也决定了刑期。
三、需要留意的地方
广告投放的结算数据正在被当作合同对价对待。宁波案中,平台支付分成的依据是播放量,播放量造假即被认定为虚假履行。
刷量服务的需求方同样有风险。为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购买虚假流量并用于宣传的,可能落入虚假广告罪的评价范围;有组织的刷量服务提供者,可能落入非法经营罪的评价范围。当然,有些案件中可能存在内容真假/行为人真假争议,在法律定性上有不确定性,这些也是行为人及辩护人可以辩护的空间。
技术方案的法律定性需要谨慎评估。同一段代码,可能被理解为正常的技术优化,也可能被理解为规避平台风控的手段,两种理解对应的法律责任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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