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强律师《荐股类网络诈骗案件的办案技巧》
“荐股类”网络诈骗犯罪是指,推荐他人购买股票、期货等投资类行为,该类证券投资领域犯罪存在取证难、定性争议大、罪名不统一的情况,同样的行为,不同的办案机关可能会出现罪名不一样、刑期差距大的情况。
荐股型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涉及诸多股票知识,比如“盘后票”、内幕消息、K线图等,如果缺少这些背景知识储备,既不能完全理解行为人的作案手法,也无法在办理案件时,维护好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加强这类犯罪的研究,才能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
本文作者: 张洪强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辩护部主任,深耕各类网络犯罪十多年,专注于网络诈骗辩护研究,专攻各类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跨境电诈、收藏品诈骗等),尤其是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境网络诈骗案件有深入研究和总结,办理过众多资金盘诈骗、虚假app诈骗、外汇期货股票等投资理财诈骗、语聊交友诈骗、虚拟币诈骗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以及众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一、“荐股类”犯罪主要分以下四类情况:
①没有资质类。这种模式是指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且无投资能力,对外宣称其有资格、有能力。
②随机推荐类。这是指有证券资格能力,但无从业资格,承诺提供专业服务,但实际随机推荐股票,赚取受害者手续费。
③人为操纵类。此种模式是指能够暗中操纵交易平台的交易种类和资金走向。
④虚构平台类。这是指受害者被引诱至某种交易平台软件,进行虚拟投资,犯罪分子获取投资款。
二、“荐股类”犯罪的量刑标准。
1、荐股类行为被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无论案值大小, 都符合立案条件,一律立为刑事案件。只要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哪怕只有几百元,公安也必须给立案,这就是为什么这两年网络兼职类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所以,想通过小额诈骗规避刑事风险的路子走不通了,勿以恶小而为之。
2、荐股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非法经营数额1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数额10万元以上作为追诉标准;
三、荐股类犯罪如何争取最轻的处罚
荐股型案件,涉及诸多股票知识,比如“盘后票”、内幕消息、K线图等,如果缺少这些背景知识储备,既不能完全理解行为人的作案手法,也无法在办理案件时,维护好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加强这类犯罪的研究,才能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
1、从证据上审查,是否达到定罪的条件。
定罪的前提是,查清事实,证据充分,而“荐股类”犯罪存在取证难的特点,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需用虚假身份、虚假ip、虚假聊天账号、飞+机、蝙+蝠等境外聊天账号,虚假投资平台的服务器在境外,难以获取,资金流转使用黑卡或者虚拟币,或者人都在境外,难以查清事实。
我们在办理此类网络犯罪案件时,首先就是要审查证据,看是否达到定罪条件。
具体可以参考张洪强办案经验总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如何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经验总结》等
2、从定性上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影响定性的行为表现主要有是否有荐股资质、是否随机推荐、是否存在虚拟盘、是否人为操控、是否对赌吃客损等因素。
A、争取认定为“股票、期货推荐咨询服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看能否将涉案人推荐股票、期货的行为认定为“股票推荐咨询服务”
①是否推荐了股票、期货。
②是否是随机推荐,还是基于向被害人承诺的通过内幕消息及专业团队分析得出。
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是否或者证监会等主管机关批准,不是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的绝对标准,关键要看是否具有从业经历,是否经过相关的培训学习,能否提供相应的服务。
②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行为,不是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的绝对标准,要看主观上是否追求帮助被害人通过投资获利,客观上业务能力与向被害人所作承诺是否基本相符,能否提供被害人支付价款的对价服务。承诺提供专业服务,但实际随机推荐股票,赚取受害者手续费的,有可能被判诈骗罪。
B、争取不构成诈骗罪。
“荐股诈骗”类犯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诈骗罪的处罚要比非法经营罪重的多。
诈骗金额50万以上,被告人可能就要面临10年以上的刑期,而如果定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数额2500万以上,是五年以上的基准刑。
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从主观目的、大盘行情数据来源、交易模式、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审查, 进而认定是非法经营行为还是诈骗行为。
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
(1)从主观目的审查:是为了经营股票、期货咨询业务还是为了骗取“会员费”。
(2)从投资平台的属性上争取不构成诈骗罪。
①交易是否对接真实市场。
②是否可以随意修改行情数据、控制涨跌。
要注意无法查清平台性质的情形。
在有些案件中,上游在国外,资金链以及平台性质难以查实,难以查清是否对接真实的证券市场。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应认定为非法经营而非诈骗。
(3)从业务模式上审查:
①是否随机推荐。
②是否人为操控。
③是否伪造K线图
④是否对赌吃客损。
⑤是否通过频繁交易、反向引导、多倍杠杆、强制平仓等手 段,非法获取投资者的手续费、本金及亏损。
关于这方面,可以参考张洪强律师办案经验总结《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办案技巧指导——诱骗他人在虚假平台上进行期货、股票、外汇等交易定性研究》
本文为张洪强律师网络诈骗案件办案经验总结,张洪强律师成功办理的部分网络诈骗罪案件如下:
王某艳诈骗罪案,涉诈骗金额500余万,被逮捕8个月后不起诉无罪。
刘某诈骗案,涉诈骗金额1个多亿,张洪强律师为嫌疑人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撤案。
郑某诈骗罪案件,检察院指控诈骗4万元,法院采纳张洪强律师意见,判决该诈骗行为不成立。
王某财诈骗案,公安机关要求王某家属退赃100余万,最终在未退赃的情况下,张洪强律师为嫌疑人争取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最终终止侦查,撤案。
张某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过百万,张洪强律师为嫌疑人在检察院争取到不批准逮捕,最终在公安机关争取到终止侦查。
张某杰诈骗罪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处罚更轻的帮信罪。
李某男诈骗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处罚更轻的开设赌场罪。
梁某诈骗罪,在检察院阶段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处罚更轻的非法经营罪。
张某敏诈骗罪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李某伟诈骗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量刑更轻的帮信罪。
王某兵诈骗案,诈骗金额由一开始指控的1.9已降低为1.2亿,犯罪金额降低7000余万,在没有任何退赃的情况下,刑期由检察院建议的无期徒刑降低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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