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电商成为我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通关便利化为出海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国内出口管制法规体系也在持续完善,海关稽查与申报监管不断收紧。不少跨境卖家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出口管制仅针对枪支弹药等军品,却忽视头盔、劳保鞋、石墨制品、无人机配件、磁铁等普通商品同样可能落入管制范畴,进而引发货物被扣、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企业首先要关注的已经不只是“出口什么”“出口到哪里”,更是“能不能出口”以及“如何合规地出口”。

一、我国出口管制管什么?

依据《出口管制法》,我国出口管制的对象分为两用物项、军品、核相关物项三大类,同时设立临时管制制度;两用物项、军品、核相关领域的技术与服务,同样纳入监管范围。

(一)我国出口管制物项范围

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我国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每年更新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企业可对照上述清单及目录,结合产品技术参数指标,研判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2026 年 2 月 23 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布更新后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共计 18 大类。清单除原有轻武器、火炮、弹药、地雷、炸弹、坦克等品类外,新增新域新质武器与警用装备。

核相关物项,包括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在跨境电商出口实务中,核相关出口案例极少。企业可查阅《核出口管制清单》完成核相关物项的判定。

除《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核出口管制清单》列明的物项外,我国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批准后,对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对外公告。临时管制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将相关物项纳入出口管制清单的处理。

(二)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管控

出口管制除管控物项本身外,还对交易对象(卖给谁)、使用场景(用来做什么)实施监管,即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管控。

就最终用户而言,企业重点需要筛查三类对象:一是军事、警用用户。经查明境外买方为军队、国防部门、军事院校或者警察部门等军事、警务用户的,出口方须具备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二是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禁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例如,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7号将防卫研究所等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出口经营者向该20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该20家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三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等依法被禁止、限制出口的目的地。

对最终用途的管控包含两类情形:第一为军事用途。与面向军事用户的监管逻辑一致,若核查确认出口产品实际被用于军事目的,出口企业应当具备军品出口资质并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第二为其他非法用途。依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即便出口产品不在出口管制清单、不属于临时管制物项,若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物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恐怖主义等非法目的,仍应当向商务部履行报告义务,依法申请出口许可。

在跨境电商 B2C、B2B 出口模式下,交易链路多为“买家—平台—卖家”,出口企业往往难以获取境外终端用户身份与真实最终用途信息,容易形成最终用户审查盲区,存在事后倒查追责的风险。

二、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管制的法律风险

在监管趋严的环境下,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的出口管制法律风险,按严重程度由轻到重分为:海关质疑风险、行政处罚风险、走私刑事风险。除出口企业外,货代、报关平台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海关质疑风险

根据海关总署 2025 年第 123 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有证据证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畴的,将向发货人发起质疑。无人机配件、机床、稀土相关产品、磁铁均属于海关质疑的高风险商品。海关发起物项属性质疑后,会出具《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要求企业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关单、贸易合同、产品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等全套佐证材料。

海关发起质疑后的处置,将依据研判或技术鉴定结论区分处理:对于发动机等易判定产品,一经认定属于两用物项,企业应当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无证出口将触发行政处罚;经判定不属于管制物项的,货物可直接放行。针对稀土制品、磁铁、精密仪器、机床、设备等难以直接判定属性的货物,则需要开展检测、技术鉴定,海关可委托商务部或其他技术鉴定机构开展鉴别,再依据鉴定结果处置。委托鉴定周期通常较长,短则一至两周,长可达两至三个月;质疑及鉴定期间货物将处于查验扣留状态,无法放行。即便最终确认货物不属于管制物项,企业仍需配合提交资料,同时承担货物滞留带来的滞港、仓储等高额成本,耗时耗力,代价不菲。

(二)海关行政处罚风险

企业违反出口管制相关规定,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跨境电商出口实践中,高频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无资质出口军品

我国军品实施专营制度,未取得军品出口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军品出口业务。部分企业存在认知误区:头盔、战术插板、劳保用品等国内普通流通商品,同样存在军品出口合规风险。参考实务处罚案例:某企业申报出口腰带 205 千克,海关核查发现部分腰带为军警制式品牌,随即取样送检。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鉴定,其中带标识的 500 条腰带(合计 115 千克,货值 21509 元)属于军用腰带,归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2](13.1.1.2) 项下 C 类其他范畴,该类货物出口需要取得军品出口经营资质并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资质即出口军品,违反出口管制相关规定。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擅自出口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该案涉事货值较低且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当事人被处以 1 万元罚款。

2.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是跨境电商领域最高发的违规情形。多数情况下企业对产品管制属性认知不足,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即报关出口,构成无证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对应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参考实务处罚案例:某出口企业以 9610 跨境电商模式申报出口 4 件碳素杯,货值合计 5600 元。经检测,该石墨制品固定碳 99.9970%、抗折强度 43.6MPa、体积密度 1.87 克 / 立方厘米,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项下 1C108 类管制物项,出口应当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最终被处以 1 万元罚款。

3. 第三方主体的共同违法责任

《出口管制法》明确第三方服务商的共同违法责任。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明知出口经营者存在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电商平台、金融等服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走私刑事风险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核心分界点,在于企业是否存在伪报、瞒报、拆分货物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行为。结合三则实务案例说明:

案例一:A 货代公司接受 B 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无人机红外成像光电吊舱。在 B 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A 公司将该吊舱拆解为零部件,分多票申报出口,被海关查获。海关认定 A 公司以拆分货物的方式代理出口管制物项,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案例二:D 企业生产、销售无人机配件。销售人员为实现顺利出口,与货代配合更改商品申报品名,以玩具配件名义无证出口无人机配件,被追究伪报品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F 企业以一般贸易申报出口 7 套飞控,申报货值 3.55 万元。该飞控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列明物项,企业报关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因企业如实申报商品属性,不存在欺骗隐瞒行为,该案定性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政违法,F 企业被处以 4 万元罚款。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区分出口管制领域不同违法行为的定性边界,厘清行政违规与走私刑事犯罪的差异:关键判断要素为当事人是否存在隐瞒、欺骗等逃避监管行为,以及是否依法办理出口许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证出口且过程中存在伪报、瞒报等逃避许可证管理行为的,构成走私行为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立案标准分别是数量标准或金额标准,其中数量达到20吨,或者货值达到20万元就构成了刑事立案标准,数量达到100吨或者货值达到100万元的就可能达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量刑标准。

结语

综合本篇(一)的梳理,跨境电商出口管制的判断逻辑可以概括为两句话:一是“先看物项,再看用户用途”,即先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核出口管制清单》以及临时管制公告判断货物属性,再穿透核查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二是“先定性,后申报”,即把物项归类与许可证判断前移到报关之前,而不是把问题留给海关质疑环节去解决。

从风险和后果来看,海关质疑消耗的是时间与资金成本,行政处罚面临高额罚款,走私刑事风险则可能同时危及企业与实际责任人的人身自由;对货代、报关企业和平台而言,《出口管制法》已将“明知违法仍提供服务”明确定位为独立的违法行为,第三方同样不能再以“不知情”自处。

下一篇(二)将在本篇基础上,聚焦出口管制申报新规、企业对出口管制认识误区等角度分析企业的出口合规落地与执行。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费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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