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IZED TRANSLATION · IRAN ENERGY UPDATE
本文由我所伊朗战略合作律所Nami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授权翻译转载。本系列旨在简要概述伊朗市场的最新法律动态与新兴趋势,重点关注对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及其国际法律顾问具有影响的重大监管更新、立法变化及法院判例。
01
RENEWABLE ENERGY PROJECTS
一、《关于消除可再生能源电站建设障碍的条例》
2026年6月13日,伊朗部长会议通过《关于消除可再生能源电站建设障碍的条例》(下称“《条例》”),旨在解决部分长期阻碍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的问题。现将《条例》的主要规定概述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项目用地分配
《条例》多项规定涉及可再生能源项目用地分配。根据2024年10月20日修订的《国家及国有土地分配条例》(下称“《土地分配条例》”),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每一自然人或法人原则上仅可获配一次用于建设可再生能源电站的土地。再次申请分配土地的,须经有关主管机关或委员会批准。
KEY TAKEAWAYS
原则上一主体一次用地配置/项目建设期年租金按交易价值或区域价格的20%计收
土地分配条件包括:
01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申请人须按照可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率组织(Renewable Energy and Energy Efficiency Organisation,简称“SATBA”)确定的进度安排,为项目履行及完工提交适当担保。
02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未采取任何行动启动项目的,土地合同应予终止,土地收归政府。SATBA 将为此对项目实施定期监督。
土地所有权仍归政府所有,投资者仅可在项目存续期间使用该土地。但项目投运前应付租金将按大幅优惠的标准计收。具体而言,在项目建设期间及电站投运前,可再生能源项目获配土地的年租金按交易价值或区域价格的20%确定。
可再生能源项目仍适用有关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分配的程序。SATBA 与伊朗土地事务组织须向依据《条例》第16条设立的工作组提交报告,以查明并解决尚存障碍。
(二)便利设备进口
《条例》还就便利其适用范围内可再生能源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作出下列安排:
01能源部负责确定项目所需设备的条件和标准,并优先从国内市场采购。
02工业、矿业和贸易部(Ministry of Industry, Mine and Trade,简称“MIMT”)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项目设备的进口订单登记程序,确保相关订单获得优先处理并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完成登记。
03伊朗工商矿业和农业商会负责简化可再生能源项目设备进口商商业卡的签发和续期程序,避免进口流程受到阻碍。
04进口设备的数量上限及项目本地化比例由能源部确定。
05为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工业、矿业和贸易部应为汇集采购需求以及境内外供应商共同参与创造条件。
06伊朗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Iran,简称“CBI”)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申请人提供所需外汇。为此,中央银行应制定融资方案,其中包括为可再生能源电站设备进口商偿还债务提供担保及外汇。
07经济部应制定加快有关设备海关清关的指引,使其能够通过获授权的海关口岸尽快完成清关。
08经济部应通过伊朗投资、经济与技术援助组织(Organisation for Investment, Economic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of Iran,简称“OIETAI”),启用境外信贷额度,为《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项目提供最高50亿美元的融资。
(三)商业及监管事项
《条例》就项目的商业及监管事项作出下列规定:
01 电站所发电力归投资者所有。
02《条例》项下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发电力的买卖不适用政府制定的电价。
03主管机关仅就非用电高峰时段的项目电力出口核发许可证。可再生能源项目还可获准在能源交易所绿色交易板块出售电力,或者通过与工业企业签订双边合同售电。
04 能源部应为项目所发电力的销售或出口提供输电线路使用便利。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
为配合整体可再生能源政策并提高效率、减少排放、更新发电机组,能源部须制定老旧火电站逐步退役并以可再生能源替代的方案,报经济委员会批准。能源部还须依照适用法律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监管框架,并报经济委员会批准。
随着各项可再生能源投资激励措施实施,能源部有义务不间断输送消费者已购绿色电力,相关消费者以工业企业为主。如受电网条件限制而无法输送,能源部应在消费者电费账单中抵扣补偿款,补偿金额相当于相应期间能源交易所绿色交易板块平均价格的1.4倍。
最后,与世界各国可再生能源监管框架中的通行做法一致,SATBA以及输电网、配电网运营商须在仅核验电能质量及是否达到规划发电容量的前提下,以非歧视方式为私营部门可再生能源电站提供并网接入。
IRAN · HYDRO INFRASTRUCTURE · CLEAN ENERGY PROJECTS
02
ELECTRICITY MARKET REFORM
二、提高能源交易所电力交易占比的新规
2024年《第七个发展计划法》(下称“《第七个发展计划》”)第43条第(b)项要求能源部通过供应本国电站所发电力,改善电力行业营商环境并提升行业竞争力,同时提高能源交易所电力交易占比,使该占比在《第七个发展计划》实施第二年年底前至少达到30%,并在计划期末至少达到电力交易总量的60%。
KEY TAKEAWAYS
第二年年底前交易占比至少30%/计划期末交易占比至少60%/150千瓦以上用户直接参与交易
上述要求为能源交易所电力交易的发展设定了较高目标。为落实该要求,部长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通过《关于改善电力行业营商环境、提升行业竞争力并提高能源交易所电力交易占比的条例》(下称“《条例》”),旨在进一步提升能源交易所电力交易这一伊朗电力市场新兴组成部分的重要性。
这一目标与伊朗发展电力市场并引入竞争的其他举措相衔接。二十多年前,伊朗已通过建立全国电力批发市场等措施启动相关改革。
《条例》中最值得关注的规定适用于用电需求超过150千瓦的消费者,要求其直接从能源交易所或通过持牌电力零售商购电。《条例》公布一年后,用电需求达到30千瓦及以上的消费者也将适用该项要求。该等消费者超过核定用电限额的用电量,将按较高电价供应,包括通过能源交易所绿色交易板块及可再生能源证书进行供应。
《条例》进一步规定,为确保公平的价格形成机制并促进竞争,用电需求超过1兆瓦的消费者须通过能源交易所衍生品市场,购买不超过其核定用电限额的电力。
伊朗发电、输电和配电管理公司(Iran Power Generation,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TAVANIR”)负责将消费者从能源交易所购买的电力输送至用电地点,并就相关输配电服务收取服务费。
《条例》还要求申请增加容量的主体直接购买容量证书,或由配电公司代为购买,因而亦可被视为推动伊朗电力容量市场发展的举措。用电需求超过1兆瓦的消费者须直接从能源交易所购买容量证书。容量证书通常是一种可交易工具,旨在通过向发电企业提供财务激励,促使其维持并扩大足以满足需求的发电容量、管理停电风险,从而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IRAN · GRID INTEGRATION · ELECTRICITY MARKET
03
FEED-IN TARIFF
三、新年度可再生能源固定上网电价公布
为鼓励可再生能源投资,伊朗政府一直依据2011年《能源消费模式改革法》第61条、2002年《政府若干财务安排规制法》第62条等法律规定,购买可再生能源电站所发电力。固定上网电价通常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进行调整。
据此,能源部于2026年3月30日发布条例(下称“《条例》”),公布伊朗历1405年度可再生能源电站所发电力保证收购的固定上网电价(Feed-in Tariff,简称“FIT”)。新年度太阳能及风力发电站适用的电价如下:
《条例》同时规定电价递减机制。该机制是固定上网电价制度的常见安排,旨在随着项目成本下降和投资回报趋于成熟,逐步降低电价水平。太阳能电站自第8年、第12年和第16年开始,最终适用金额均乘以60%的电价下调系数。风力发电站自第11年开始适用的系数,根据电站前十年的容量系数确定:容量系数达到40%及以上的,适用40%的系数;低于20%的,适用100%的系数;介于20%至40%之间的,按比例确定系数。
《条例》授权SATBA对纳入低收入群体扶持计划、装机容量为5千瓦的太阳能电站,以及由慈善人士在学校和教育机构建设、用于支付日常运营费用的太阳能电站,适用1.2倍系数,并免于适用上述电价递减机制。
《条例》还规定了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其他类型电站的固定上网电价及相应递减机制。
根据《条例》,SATBA提出建议后,可在年度内调整固定上网电价,但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01每季度初,特定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平均汇率或投资成本较最近一次基准固定上网电价所依据的水平至少变动10%;
02根据前项条件调整后的电价加权平均值,不得超过依据2011年《第五个发展计划法》(下称“《第五个发展计划》”)第133条第(b)项相关指令第1条签订购电协议的电站所适用的购电价格,即每千瓦时75,380里亚尔。
持有有效购电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简称“PPA”)的投资者,可在协议期限内提出一次申请,在协议剩余期限内改为通过能源交易所绿色交易板块出售电力。对于依据《第五个发展计划》第133条第(b)项相关指令第1条签订的购电协议,可在购电协议期限第五年届满后提出该项申请;对于其他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则可在保证收购期届满后提出申请。
IRAN · ENERGY REGULATION · MARKE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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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RGY GOVERNANCE
四、能源优化领域新设政府机构及其广泛职能
伊朗能源领域进行机构重组,将三个能源相关政府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部长会议分别于2025年12月10日和2026年2月8日召开的会议上,通过能源优化与战略管理组织(下称“该组织”)章程。载有该章程的部长会议决议于2026年6月7日公布。此次合并依据2024年《第七个发展计划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实施。
根据章程,该组织由交通与燃料管理总部、伊朗燃料节约公司以及可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率组织(SATBA)三个能源领域政府机构合并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章程并未明确SATBA是否将被整体撤销,但章程第1条第1款规定,SATBA与能源效率有关的职能、职责、预算、资产和人员将从SATBA中剥离。因此,结合媒体报道的有关说明,SATBA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职能将予保留。
章程还规定,交通与燃料管理总部的职能、职责、预算、收入、资产、组织编制和人员将移交该组织。伊朗燃料节约公司则从石油部剥离,更名为能源消费优化基金,并成为该组织的附属机构。
该组织的机构设置包括委员会和组织负责人。委员会由总统、石油部长、能源部长、经济部长等政府高级官员组成。
此次机构整合旨在提高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全链条的能源效率和优化水平,降低能源强度指标,并确保社会各阶层能够公平享受能源补贴。
该组织获授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01就各类能源载体的能源价值链效率及优化制定政策;
02审查并批准有关行政机关为落实相关政策制定的方案;
03确定能源载体的合理消费模式;
04制定准则、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05 筹集国际资金,并争取与能源及环境效率和优化有关的激励措施;
06持续监测能源和环境市场,并就市场效率及公平状况编制报告;
07 确定能源载体定价机制,但须经委员会批准;
08签发节约燃料证书等证书;
09通过监管促进竞争性活动领域的竞争;
10 开展教育、公众宣传和社会参与活动,促进能源价值链各环节的效率提升与优化。
鉴于能源效率及优化领域存在架构和机制并行且较为分散的情况,该组织还须提出有关机构整合以及消除职能和职责重叠的建议。
05
PUBLIC-SECTOR PROCUREMENT
五、提高行政机关可再生能源电力采购比例
伊朗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并将可再生能源配额作为相关促进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从可再生能源来源采购电力的义务已扩展至行政机关和政府机构。
最初,根据最高能源委员会于2023年11月通过的一项规定,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应有5%的用电量来自可再生能源,并逐步提高至年度用电量的20%。此后,政府对该项要求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义务标准。
根据最高能源委员会通过的修正案,自2028年起,政府机构适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采购比例将提高至不低于其上一年度(2027年)用电量的40%。该要求大幅提高了伊朗可再生能源配额,旨在推动政府机构积极参与国家能源转型,同时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林芳涉外团队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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