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双解除”后,开发商无力返还购房款,买受人能否要求恢复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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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请求恢复原状。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同时应将房屋返还开发商,即“房”“款”双向返还。
如果法院已经判了解除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去主张要房,但是会受到一些限制,比如房屋如果被其它债权人查封就无法实现。所以选择解除一定要慎重。
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买受人已解除合同形成的购房款债权有可能会认定为普通债权(结合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认定为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位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之后。若买受人未解除合同且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其请求交付房屋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是否享有优先顺位,需结合相关规定判断。涉及按揭贷款的,购房者仍需向银行还款,但可要求开发商承担最终责任。建议买受人综合评估开发商资信,选择最优救济路径。
王玉臣律师团队擅长商品房买卖纠纷领域的案件办理,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有类似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大家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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