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又双叒叕是吃瓜群众最感兴趣的新闻了:
|近日,湖南的张先生向奔流新闻反映,身为湖南永州市商务局局长的其弟弟前妻周女士婚内出轨多人;两人离婚后,弟弟拿到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330万元精神损失费,后向周女士讨要其“答应离婚赔偿500万元”的170万元余款时遭报警,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10月8日,奔流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周女士未获回应。永州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称已收到相关举报。
张先生称,弟弟和周女士2015年11月登记结婚,均为二婚。2025年初夫妻二人发生离婚纠纷,同年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愿离婚,女方给予男方3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今年4月,周女士报警称遭前夫敲诈勒索;5月,弟弟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目前已被羁押5个月。9月4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从“9月4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的信息看,该案件的大部分程序已经走完,工作量大部分已经完成。
吃瓜群众最感兴趣的笃定是这个《周某某出轨情况表》了。
《周某某出轨情况表》的内容有出轨对象的姓名、身份情况、出轨对象的“级别”、出轨的途径(通过什么方式认识的)以及证据体现等,很具体详细的。出轨对象很多元,有官员,有商人,有网民,很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开放性。
对此,网络大V“法者青锋”发帖评论:
|两件事应该区分对待。
第一,婚内多次出轨,这样的道德品质是否适合继续担任党政干部,当地应该会有一个回应。
第二,离婚协议上写着赔偿330万,之前500万的说法应该是最初的说法,肯定以落在纸面上的协议为准。如果已经支付330万,再要钱确实并不占理。
第三,出轨可耻,但并不代表其他的一定是合法的,所以到底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最后判决为准。|
“法者青锋”说的“两件事”估计是出轨和敲诈勒索两个事。他认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最后判决为准。”我赞成他的观点,舆情事件的判断不能急,急于下结论是很容易出错的。
新闻报道有一个原则叫平衡原则,新闻报道的平衡原则,是指为确保信息的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媒体在报道中应尽力呈现事物复杂而多元的本来面目,避免片面化、一边倒。
从目前该事件的报道信息看,信息来源很单一,主要来自周局长的前夫的哥哥,当事人周局长未回应,而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仅称已收到相关举报。从新闻的平衡原则要求看,该新闻的报道不一定就符合全面、真实、客观,所以我说要让子弹飞。让子弹飞是吃瓜群众的基本美德和根本遵循。
就出轨这个事,这是一个关乎事实的问题,而事实需要的是证据、证据、还是证据,但出轨本身无关犯罪,而是违纪、违反道德方面。出轨不太好展开讲。
需要说明的是,周局如存在出轨行为,作为领导干部肯定是不再适合的。体制内的人员对生活作风必须高标准严要求,不管是官员、公务员还是医生、教授,在生活作风问题上要实行一票否决制。
连自己身上的一块肉都管不好,就不适合管其他人的。
对敲诈勒索可以展开分析分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一般来说都是有东西拿捏对方的,如果没东西拿捏却来吓唬你,很可能就是电信诈骗了。比如很多男人都收到过这样的短信:已掌握你和女性开房的视频,联系手机*****,然后给一个你(头像)和女人睡床上的视频。这个情况(虚构)往往是诈骗,大多数人没被吓住,但也有少数人被吓住的。
在本新闻事件中是否存在敲诈勒索,就得看是否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了。至于拿捏的内容的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在所不问,而实际上来说,拿捏的内容的行为往往是违法的或者是上不了台面的。比如新闻敲诈,就是抓住被敲诈人的某些把柄,以不给钱就公开报道,或者是不给钱就不删帖的做法来牟利的。
以例子说明敲诈勒索。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没有向司法机关告发,而是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即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行为,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权衡之下,受害人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包括政治身份)而处分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这是敲诈勒索的典型套路。
很多时候,敲诈勒索的受害人交付财物表面上是“自愿”的,“自愿”是因为为了保更大利益。但这种“自愿”不影响敲诈勒索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明确要求,行为人通过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对被害人形成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深度恐惧心理,进而基于这种恐惧处分财产 。被害人表面上看似“自愿”交付财物,本质上是被恐惧心理支配下的非真实意愿选择,这种“自愿”完全不影响罪名的认定 。
该罪的关键特征就在于行为人的胁迫手段直接引发被害人的恐惧,这也是它和诈骗罪的核心区别:诈骗罪中被害人是基于受骗而“自愿”交付,而非出于恐惧 。
利用受害人的软肋进行敲诈勒索的典型案件是翟欣欣敲诈勒索案。
翟欣欣与苏某某婚姻仅存续42天,二人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她本身完全没有合法的离婚补偿、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却以举报苏某某个人偷漏税、其经营的公司存在灰色运营为要挟,强行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及海南房产,最终实际获取660万元并完成房产变更,后续仍持续威胁索要剩余钱款,直接导致苏某某坠楼身亡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翟欣欣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揭发违法事实相要挟的胁迫行为,使被害人产生强烈恐惧心理并被迫交付财物,涉案金额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
这起案件网上热议很久,网友可以上网看看。即便以举报对方真实的违法事实为筹码,也无合法权利基础索取大额财物。敲诈勒索的形成条件简单说就是“我怕了,给你钱,算你狠。”
在周局长的舆情事件上,如周局存在出轨,确实就成了她的软肋。后期若周局的前夫构成敲诈勒索罪,笃定就是以此把柄向周局敲诈勒索的。若构成敲诈勒索,不仅仅是那个170万元,那个330万元也是可能是敲诈勒索的钱财。区别在170万是未遂,330万是既遂。纸面协议并不能豁免敲诈勒索。
现在陷入一个非常好玩的逻辑:越能证明周局的出轨,就越能形成其前夫敲诈勒索的犯罪闭环,坐实犯罪证据。相反,周局若无出轨,倒是在降低其前夫入罪的可能。除非前夫另以周局其他犯罪线索为为威胁的把柄。
从司法实践和执纪监督的逻辑来看,公职人员婚内出轨本身就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这类不当关系很容易被他人利用和借题发挥,进而滋生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二者存在较高的伴生风险。
最后还是要强调,周局有没有出轨,前夫有没有敲诈勒索……暂且秉承让子弹飞,少安毋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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