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为切实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湖北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深入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红线意识,压实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主体责任,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并对武汉、恩施、黄冈、宜昌、十堰等市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武汉市富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对武汉富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更改检测方法、篡改发动机额定功率等弄虚作假行为,先后为27台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6年8月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880元。因本案涉案车辆27台,达到《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并建议取消该公司检验资质。
三、案例评析
本案通过比对车辆登记信息、历史检验报告,精准查实该公司擅自更改检测方法,为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证据链条完整清晰。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罚,并予以联合惩戒,彰显了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造假行为、守护大气环境质量的坚定决心。同时也警示各类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检验工作,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觉维护检验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二:恩施州耀辉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通过“恩施州机动车排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日常线上巡检,发现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多辆车辆《在用车检验报告》中OBD检测数据异常(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完全一致),疑似存在篡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以通过排放检测的弄虚作假行为。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安排执法人员立即围绕问题线索展开隐蔽调查,排除了某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的嫌疑,后经深入排查,发现恩施市耀辉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长期违规从事在用机动车年检代办业务,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购买行车电脑OBD解码器(故障码消除器),在2025年1月至6月期间,利用该设备篡改送检车辆排放诊断系统存储数据和清除故障码,致使车辆违规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2026年5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等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部门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代办机构弄虚作假案件。涉案主体利用OBD解码器篡改车辆数据,具有隐蔽性强、波及面广、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构成严重威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实施非现场监管,执法人员针对违法线索开展线下分层核查,通过长期的暗查走访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检测机构与二手车代办企业违法责任,高效锁定违法主体,为同类隐蔽性机动车污染案件查办提供实操参考。同时,该案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道,从严从重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三:黄冈麻城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30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麻城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车牌号为鄂JJ***5机动车在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排放目视可见黑烟,且烟度值长时间为恒值,NOx浓度在固定区间范围内;车牌号为鄂J8***1、鄂J8***5机动车在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的烟度值长时间为恒值,鄂J8***1机动车NOx浓度在固定区间范围内;车牌号为蒙B2***X机动车在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CO过程数据全过程为恒值,NO浓度控制在一个区间范围内。上述5台车辆检验过程中均存在检测数据异常固化的问题。该公司在上述车辆检验过程中,存在人为固化烟度、CO、NOx等检测数据的行为,致使检验数据失实,并据此对以上机动车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4月30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5月20日对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经过听证后,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报告环境违法案件,对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强化移动源大气污染监管具有良好警示震慑作用。该案查处程序规范严谨,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核查整改,充分保障当事人听证、申辩权利,依据法定条款作出行政处罚。涉事企业已完成整改并全部履行处罚决定,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依法监管、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执法原则。
案例四:宜昌市宜都中宜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7月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对宜都中宜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6年以来,该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对鄂E4***7、赣CD***1、鄂AH***6、鄂E9***9、鄂E4***0、鄂E6***9、鄂E5***7、鄂E6***0、鄂E5***8等9台车辆实施环检和外检时,通过外检照片发现上述车辆均存在垫高温度传感器的异常情况。然而,该公司在明知上述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正常”项目勾选为“√”,在《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中将“污染控制装置齐全、正常(否决项)”项目勾选为“√”,并据此为上述9台车辆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6年8月3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53相关载量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通过在温度传感器上垫高螺母,干扰OBD系统正常工作,检测机构对此类违规行为漠视,使本应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变为合格,实质上是纵容违法、为其买单。针对此类技术认定难题,执法机构创新引入“第三方专家论证”机制,专家组从技术原理出发,系统论证了垫高螺母与破坏OBD系统之间的因果关系,阐明了该行为如何导致排放检测数据失真。这种“执法+专家”模式,有效破解了基层执法“看不懂、说不清、定不准”的技术瓶颈,为案件查办提供了扎实技术支撑,也为同类违法行为认定积累了可复制经验。
案例五:十堰丹江口市金盾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6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通过湖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检验系统结合AI大模型筛选出丹江口市金盾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光吸收系数预警、非工况法溯源相关线索,随后联合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经调取该公司机动车检验过程历史监控视频显示,在2025年6月25日、26日及2026年3月30日,分别对车牌号为鄂C8***8、鄂C9***2、鄂CS***9号牌柴油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上述车辆排放存在明显可见黑烟。2025年7月25日对车牌号为鄂C8***8号牌汽油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测,未按规定采用工况法检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违规采用了双怠速法进行检测。上述车辆在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束当日,该公司均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6年9月14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53相关载量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40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通过“机动车环保检测检验系统+AI大模型”的应用,用技术手段实现精准溯源追踪,解决了基层“查不深、查不准”的痛点,形成“线上+线下”监管模式,有效提高了执法效率和精准度,构建了“省级筛查+市级核查+县级调查”联合办案体系。在严厉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坚持处罚与帮扶并重,督促企业整改,将涉案机动车全部召回复检,并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推动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内部管理。通过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曝光,对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形成有效震慑,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保障。
来源:湖北生态环境
编辑:任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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