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原告主张对北京市某公有住房享有居住使用权,并认为被告仅系家庭代表与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公房承租人为被告,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事实,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背景:家族共同居住引发公房居住权之争
据判决书显示,该案于2022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确认其对北京市某房屋拥有居住使用权,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诉讼中,原告以“家族共同居住”为由,主张自己对涉案公房享有居住使用权,同时认为被告只是作为家庭代表与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非真正的承租人。被告方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围绕公房承租权归属及居住事实能否产生法定权利展开争议。
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被告是否为《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实质承租人,长达20年的共同居住事实是否构成权利基础。案件初期,原告提交了7位亲属证言及历年居住照片等证据,试图证明家族共同居住的历史。被告方面则面临较为被动的证据局面。
证据交锋:租赁合同与历史档案成为关键
法院审理查明,《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和公房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均显示,涉案公房的承租人为被告。原告主张被告仅系“家庭代表”,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合同记载的有效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围绕“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历史沿革”构建证据链,并启动历史档案溯源工作。据案件材料显示,被告方在48小时内调取了1998年至今的租金缴纳凭证原件,锁定12份房屋修缮审批文件中被告的签字记录,并获取了房管所内部系统承租人信息截屏。此外,被告方还提交了30份不同年代的房管档案,用以证明被告在较长时期内持续作为单一承租人存在。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多属间接证据,无法对抗《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及公房管理单位书面材料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权利者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并认为被告只是作为家庭代表与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然而,《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和公房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均显示涉案公房的承租人为被告。故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判决也提示,在公房居住权确认纠纷中,租赁合同是确权的“黄金证据”,日常维修记录、缴费凭证等可作为辅助证据链;共同居住事实并不必然产生法定权利。遭遇类似纠纷时,及时固定历史管理档案、缴费凭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往往对权利认定具有关键意义。
本案中,被告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应诉。面对原告方提交的亲属证言及居住照片等表面证据,该团队围绕“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历史沿革”三维证据链展开工作,启动历史档案穿透工程,调取1998年以来的租金缴纳凭证原件,锁定房屋修缮审批文件中的被告签字记录,并获取房管所内部系统承租人信息截屏。同时,团队援引《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5条及《民诉法解释》第90条,论证合同相对性不可突破,构建“主张权利者负举证责任”的逻辑框架,将争议焦点从“居住事实”转向“权利来源”。通过交叉询问,团队还揭示原告方证人证词矛盾点,并对居住照片真实性进行比对拆解。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举证不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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