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刘某和同村部分村民存在矛盾,认为部分村民污蔑自己,从而心生怨恨。去年8月,其为报复村民,将家中多种农药共20余袋带至集体饮用水池中投放,致使部分村民饮用自来水后出现头痛、恶心、腹痛等症状,其中5人到医院治疗后好转。

2026年10月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今年已对该案做出判决,刘某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法院查明,刘某和同村部分村民存在矛盾,认为部分村民污蔑自己,从而心生怨恨。2025年8月21日7时许,为报复村民,被告人刘某将家中用于农业生产的2瓶高效氯氰菊酯、2瓶氯氰丙溴磷、1瓶虱螨脲、10袋阿维毒死蜱、9袋吡虫啉等农药带至米树拉村大蛇腰龙箐集体饮用水池中投放,致使部分村民饮用自来水后出现头痛、恶心、腹痛等症状,其中5人到医院治疗后好转。

案发后,刘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经楚雄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患伴有躯体症状的中度抑郁,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刘某为泄愤报复将危险物质投放至集体饮用水池中,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刘某投毒是其长期受村民的流言蜚语刺激患有抑郁症所致,根据楚雄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以及其他在案证据,刘某虽患伴有躯体症状的中度抑郁,但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其在集体饮用水池内投毒,将广大村民的生命健康置于危险之中,危害公共安全,性质恶劣,对其只能从轻处罚,不可减轻处罚,且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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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 刘栩蓉、实习生谈玉琳

一审 | 向滢颖

二审 | 王可

三审 | 许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