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么一起案子——
#女子投20余袋农药至饮水池报复村民#【为报复同村村民,女子将20余袋农药投至集体饮水池致多人送医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3年半】#女子投20余袋农药至饮水池多人送医#女子刘某和同村部分村民存在矛盾,认为部分村民污蔑自己,从而心生怨恨。去年8月,其为报复村民,将家中多种农药共20余袋带至集体饮用水池中投放,致使部分村民饮用自来水后出现头痛、恶心、腹痛等症状,其中5人到医院治疗后好转。#女子投20余袋农药至饮水池获刑#
看得我真是心惊肉跳,一个女人跟同村人闹矛盾,觉得别人在背后说她闲话,心里不爽,就把家里20多袋农药,全都倒进了米树拉村大蛇腰龙箐的集体饮用水池。那可是全村人吃水的地方,不是某一家的水缸,也不是某口私井,村里老人挑水、小孩烧水、孕妇煮饭、外来亲戚进门倒茶,都要从那取水。
然后?村民喝了,头痛、恶心、腹痛,5个人送医院,万幸没死人。法院判其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量刑三年六个月。
这判决也让我脑子嗡嗡的,没死人并不是她手下留情,而是全村人命硬,但凡出一点差错,根本就不是几个人送医这么轻了!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乍一看,三年半刑期,好像确实卡在刑法第114条这个量刑范围内。可很多事情根本经不起翻合订本,就比如这个三年半,在另一起被判四年的投毒案面前,直接成了你l我l的经典对照——
这桩旧案刚好我也曾写过,详见《》,当时我拿它跟另一起毒狗案做了对比,不过彼时的我压根想不到,司法实践中的“人不如狗”居然就这么华丽丽地摆在了台面上!
别说什么北京毒狗案真的毒死了狗,我还是按我之前在《》一文里所说的,我永远站在人类这边。云南这起投毒案的人类受害者目前没死一个,是他们自己命大,可不代表女子投毒的危害就小!
当然说白了,判三年半还真能找到法律依据。什么传唤到岸后如实供述算自首;家属替她赔了钱,村民也写了谅解;自己认罪认罚;加上她有抑郁症等等,各种buff叠加起来,便判了个最低加半年完事。
可问题是,在集体饮水源里投毒,也能用“没出人命”和“肯赔钱”来打折吗?今天她投20袋农药,家里人赔个几千上万块,就只判3年半;明天另一个女的投40袋农药到镇上的蓄水池,也碰巧没死人,那只要肯自首、肯赔钱、肯认罪,是不是也是3年半起步呢?请问“全村人喝水”到底值不值得正确对待?
她所带来的危险明明是真实的,可量刑却在按“运气”走。这就好比一个暴徒举刀砍向一车厢的人,但刀被最近的乘客及时拦了下来,于是法官说“反正没砍中,赔个礼,判轻点吧”。
可举刀的暴徒本来就没打算只砍一个,想想看,那个农药水被村里谁家孩子先喝了一瓢?谁家孕妇又拿这水淘米?谁家老人因此拉肚子脱水?谁家亲戚来串门,端起茶碗就灌了一肚子?
没出事,不过是因为水有够多、浓度够不上、送医也够快,可不是因为投毒者自己仁慈。用“结果没那么坏”去宽恕“行为本来就极恶”,这才是我们感到不忿不服的根源。
再者说了,往全村水里下毒可不是简单的邻里矛盾激化,而是对公共秩序最底层的致命偷袭。认为部分村民污蔑自己就心生怨恨,试图报复全村人,这完全就是反社会人格,我都怀疑她其实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了。
而且这个3年半,刨掉羁押折抵,再在里面好好表现,用不了多久就有出来了。可回村后,那些被她投过毒的邻居,却还得跟她共用一口井。这难道不比某些乡村规则怪谈故事更恐怖吗?
3年半的刑期确实合法,但我就是觉得太轻了,轻得就像个警告而不像惩罚。我就好奇如果是个男的这么做,也能如此综合各种buff判这么轻吗?哦不对,普通han男哪来的buff,多余一问。
合订本常看常新,别的也懒得多说了。刚好这次是水源投毒案,不禁让我想起培根那句话(已删)实在是太应景了,让水流加速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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