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江永茜
最近,许垚案再度引发公众对高管与公司之间股权激励纠纷的关注。表面上看是职场矛盾激化,但根源实则落在一点——股权激励的预期落空,且缺乏书面法律保障。
对于企业高管而言,职业生涯中最具分量的财富,往往不是月薪,而是公司授予的期权、限制性股票、项目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月薪是固定的,股权却承载着倍数级增长的想象空间。但正因如此,它也极易在公司变动、架构调整或人事博弈中被“单方抹去”。
所有股权激励悲剧的共性,都是“口头承诺多、书面保障少”。
假如许垚在签约之初就做好法律风控,这场悲剧能否避免?高管又该如何在入职、履职、变动、退出各阶段,守住自己应得的股权财富?这正是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一、股权激励,是“赏赐”还是“劳动报酬”?
很多公司惯于将股权激励定性为“额外奖励”“公司恩惠”,认为可随时撤销、收回。但司法实践正在打破这一认知。
典型案例:亚马逊中国裁员案
北京世纪卓越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亚马逊中国运营主体)与员工焦天雄的劳动争议案中,公司主张:限制性股票系美国亚马逊集团自愿授予,不属于工资范畴。
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京03民终13230号”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工资的形式不仅局限于货币,有价证券亦可构成工资组成部分。公司《员工手册》实行整体薪酬制度,限制性股票系作为整体薪酬的一部分,故应计入劳动报酬。
同时,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员工尚未到归属期的股票无法获得,法院判决公司应予赔偿。
结论清晰:股权激励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属于劳动报酬,公司不能任意作废。高管被恶意辞退,有权主张股权损失赔偿。
二、高管入职后常见的六大法律陷阱
结合多年实务经验,高管在接受股权激励后,往往面临以下风险点:
陷阱一:口头承诺,书面缺失
老板口头上“给股份”“分期权”,但迟迟不签正式授予协议。一旦关系破裂,口头承诺无法举证,等于空谈。
陷阱二:境外主体发放,约定境外管辖
开曼/BVI公司发期权,协议约定境外仲裁、适用境外法律,公司声称“国内告不了”。但司法已有突破。窦恒利与京东金融案中,根据(2022)京02民终3040号判决书记载,法院穿透认定:只要是境内劳动用工的对价,无论由境外主体发放,依然属于劳动报酬,国内仲裁与法院有管辖权,境外仲裁条款无效。
陷阱三:解锁条件模糊,无量化标准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战略调整”为由无限期拖延解锁,高管难以举证反驳。
陷阱四:离职回购“一刀切”
高估值时被辞退,公司却以原始出资价或极低价格强行回购,导致财富大幅缩水。
陷阱五:调岗架空,变相阻却服务期
通过调岗、边缘化、架空等方式,使高管无法满足服务期或解锁条件,从而剥夺股权归属。
典型案例:违法解除导致股权损失,法院判赔
叶某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叶某某于2013年入职,2023年2月23日公司以“业务架构调整、岗位取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授予协议,其多批受限股票单位本应于2023年4月1日归属。因公司在归属前一个半月违法解除合同,直接导致已授予的股票未能如期归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京02民终675号判决书中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行为实质上“阻却”了员工权益实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案警示我们:即便股票尚未归属,只要公司违法解除,高管仍可主张对应损失赔偿。
陷阱六:混淆“已归属”与“未归属”
公司故意混淆概念,将已归属股权与未归属股权混同处理,损害高管既有权益。
三、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必须审查这8项条款
拿到股权激励文件,请逐条核实以下内容:
1.归属时间表——明确几月几日归属、分几年、各批次比例;
2.解锁条件——是否量化、可举证、非单方主观判定;
3.离职回购价格——特别关注“公司辞退”情形下的定价机制;
4.违法解除后果——是否写明股权保留或赔偿机制;
5.已归属股权的退出机制——转让、回购、上市退出等路径;
6.冻结、限售与窗口期——流动性限制是否合理;
7.争议解决条款——劳动仲裁还是商事仲裁,管辖地如何约定;
8.是否明确属于劳动报酬——这直接决定维权路径与法律适用。
审查目标只有一个:把“能不能拿到、值多少钱、离职怎么处理、纠纷去哪告”全部落到纸面上,不留模糊空间。
四、纠纷出现后,高管正确的操作流程
一旦与公司就股权激励产生分歧,请按以下步骤有序应对:
1.立即固定证据——保存Offer、股权授予文件、绩效考核记录、任职证明、工作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等);
2.拒绝主动离职——不自辞、不签署不利离职协议;
3.书面异议留痕——对恶意调岗、架空、降权等行为及时发出书面异议并保留送达回执;
4.优先协商确权——在未激化矛盾前,争取通过书面方式确认股权归属及价值;
5.协商不成,依法维权——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
五、高管绝对禁止的行为(重大警示)
▪ 不要情绪化对抗——职场冲突升级只会让局面失控;
▪ 不要私力报复——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使自己陷入被动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 不要放弃合法救济途径——法律是保护权益的最后屏障,切勿因一时失望放弃维权。
结语
股权激励,是公司对高管价值的认可,更是高管多年付出的重要回报。它不是公司的“恩赐”,而是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守住股权的本质,就是守住法律的底线。
作为高管,最聪明的做法,不是在纠纷爆发后激烈对抗,而是在入职签约之初,就以专业、理性的态度,将一切承诺落实为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如果你正在或即将面对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务实、可落地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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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茜,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京都民商中心金融争议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专业领域涵盖公司股权纠纷、商事合同纠纷、拟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协议洽谈、跨境并购、跨境投资退出、境外裁决在境内执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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