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8日,韩国昌原地方法院晋州分院对一起虐童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40多岁的女歌手兼网红A某,因虐待亲生女儿致其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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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事实,不是“管教过当”四个字能承受的。

2025年9月,A某因为女儿休学,觉得“丢脸”。她用木条殴打女儿,打到头皮撕裂;朝女儿头顶浇热水,造成全身约27%面积严重烫伤;受伤之后没有送医,把孩子留在车里超过两天。最终,孩子没有活下来。送医后,医护人员发现可疑伤痕并报了警。

庭审中,A某否认罪行,毫无悔意。此前,她有殴打配偶的暴力史。检方曾请求判处死刑。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5年。

这起案件的判决,涉及韩国法律中关于虐童致死的罪名体系,也涉及一个在各国刑法中都反复出现的问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为什么在法律评价上需要被单独审视?

韩国的虐童法律框架

韩国在2014年制定了《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特例法》,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设定了比一般暴力犯罪更重的处罚。

这部法律的核心逻辑是:儿童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对暴力的承受能力低于成年人,且通常无法自主寻求救助。因此,对儿童实施暴力,在法律上不是“家庭内部的管教问题”,而是需要刑法独立评价的犯罪行为。

虐童致死,在这部法律中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行为,该行为导致了儿童死亡的后果,即构成此罪。检方求刑死刑,说明其认为本案的情节达到了极严重的程度。

法院最终判处25年有期徒刑,而不是死刑。这个量刑在韩国的虐童案件中属于重刑,但不是最重。判决的裁量依据,可能包括:A某的否认态度、前科记录、暴力行为的持续时间与手段的残忍程度、延误救治对死亡结果的作用。

“丢脸”作为动机的法律意义

A某的施暴动机,是女儿休学让她“丢脸”。

这个动机在法律上的意义,不是“可以减轻责任的理由”,而是“加重责任的因素”。它指向的是行为人施暴的出发点,不是对孩子的教育或矫正,而是对自身社会形象受损的报复。

法律评价一个行为时,动机是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出于“维护面子”而对一个没有反抗能力的孩子施暴,与出于情绪失控的偶发暴力,在主观恶性上存在区别。前者是持续的、有目的的、以伤害他人来修复自身受损感的控制行为。

“延误救治”意味着什么

本案中最重的情节,是延误救治。

A某在造成女儿头皮撕裂和全身27%面积烫伤之后,没有送医,把孩子留在车里超过两天。这个事实在法律上指向的不是“过失”,而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伤害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一个40多岁的成年人,看到自己的孩子头皮撕裂、大面积烫伤,不可能不知道需要立即就医。她选择不送医,不是“没意识到严重性”,而是主动回避了救治。这个选择,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在刑法理论上,这种行为方式——先制造伤害,再阻止救助——比单纯的伤害行为更严重。它切断了孩子获得生存机会的最后通道。

前科记录的作用

A某此前有殴打配偶的暴力史。

这个前科在量刑中的意义,是证明其暴力行为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它不是一次偶发的失控,而是一种持续存在于家庭关系中的行为模式。配偶是成年人,可能还能寻求外部帮助;孩子没有这个能力。前科记录让法院能够判断,A某的暴力不是针对某个特定情境的反应,而是她在家庭关系中使用的一种惯常手段。

判决之后

25年有期徒刑,在韩国的虐童案件中属于重刑。但一个孩子的生命已经结束,25年是一个无法与之对等的数字。

这起案件引发韩国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家庭暴力的广泛讨论。讨论的焦点之一是:当施暴者是亲生母亲时,社会和法律是否倾向于将其视为“家庭内部事务”而降低干预力度。本案的判决,至少在司法层面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回答:亲生母亲的身份,不是减轻处罚的理由,而是加重注意义务的依据。

孩子无法选择自己的母亲。法律能做的,是在孩子已经无法发声之后,代替她,把那个“丢脸”的逻辑,放在法庭上重新审视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