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不合格、迟到,责任和钱怎么算
甲供材的问题,一在质量,二在时间。
料进门这道关在谁手里。料不合格按什么分责。料迟到了能要回什么。
一、甲供材料检验责任人在承包人
检验这件事,规范在两处落笔。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约束建筑施工企业——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都要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约束施工单位,要求更细——同样要检验,检验范围还专门点到商品混凝土,并且要有书面记录、专人签字。
两条用词有一处差别:《建筑法》说建筑施工企业,《条例》说施工单位,指的是同一方。
料由谁买是一回事,验不验、怎么验是另一回事。
料是发包人供的,进场检验这道关仍然在承包人手里。
检验这道关在承包人手里,责任是不是也归承包人?
临沂中院 2025 年二审的一起桩基案,用的正是甲供商品混凝土。合同特意约定,进场时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共同确认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后来检测发现,大部分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 C35 的设计要求。
判决没有把责任推给供货方。混凝土公司提交了出厂合格证,进场时也做了交货检验,现有证据无法确切证明混凝土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最终判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支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一百一十八万余元,承包人对这笔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方另有两处失分:工程由承包人擅自转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实际施工;灌注完成二十八天后,实际施工人又私自外购试块送检。
判决还留了一句口子:日后如有证据证明供货方供的混凝土本身不合格,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供货方另行主张。
山东高院 2024 年再审审查的一起海水淡化工程案,把举证这件事说得更细。承包人主张,基础固定环是甲供材、本身不合格,才是质量问题的根源。依据是报审表上监理的审查意见,写着甲供材不合格、监理要求更换。
这个说法法院没有采纳。检测报告是承包人单方委托做的,发包人不认可。竣工验收证明书、报审表、证人证言,发包人对真实性均不认可;证人未出庭,报审表上也没有加盖监理公司印章。
鉴定意见反倒认定,预埋螺栓不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但法院也没有把责任全压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及时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据此认定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承担次要责任。
两件案子摆在一起,分寸就出来了。
临沂案里承包人做了入场检测、料也进了场,法院仍然判实际施工人赔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因不在料,在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各自的动作——承包人擅自转包,实际施工人私下送检。
料是谁买的,改变不了检验这道关和工程质量总责都在承包人身上。
记录的作用是另一回事。
签章齐、程序对、检测口径是双方都认的,日后才有证据证明料本身不合格、据此向供货方追。
只剩单方委托的报告和一张没盖监理章的报审表,这份证据就立不住。
记录不是责任的开关,是向供货方追的凭证。
发包人那一侧的过错另算——山东案里发包人未及时验收、擅自使用,即便承包人举证不足,次要责任也没有被免掉。
二、甲供材料不合格,责任按过错摊
料不合格,发包人要不要担责?要。但担多少,是一套按过错分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解释一》)第十三条,约束的是发包人的过错责任。
有三种情形: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这里的不合格有个门槛:要低于强制性标准,才落进这一项。
落到材料这一项,这一条管着两种模式。一种是发包人直接把料送进场,即甲供材。另一种是发包人把产品、型号、价格定下来,由承包人照这个结果采购,工地上叫甲控材。
两种都落在提供或者指定购买这几个字里面。共同点是承包人既不掌握选择权,也不掌握议价权。
乌鲁木齐中院 2024 年二审的一起学院工程案,正是甲控这条路。发包人对多项装饰材料先招标,定下中标单位、产品、型号和中标价,再让承包人按中标结果去和市场里的材料商签合同买料。
工程后来出了质量问题,幕墙那一部分的鉴定成因是设计和材料本身,龙骨的材质与尺寸都不是成因。
法院的话落在过错上:承包人如果没有工艺、技术方面的施工问题,又已尽到必要的入场审查义务,对因材料本身导致的质量问题不具有过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一案里算修复费用时,法院也是先划出发包人对材料那一部分的责任,再从承包人的责任范围里扣掉。
还有一层容易被误读。料的供货方是第三人,发包人不能因为料是别人供的,就把责任摘出去。
按《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这一侧该向发包人主张的照旧主张,追供货方是发包人的事。
三、料没按时到:工期可以顺延,钱可以要,合同还可以解
甲供材出的问题不止在质量,还有时间。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这一条给的是两项权利,也是两件事。顺延工期,是把迟延交付的责任从承包人身上摘出去。赔偿停工窝工损失,是把已经花掉的钱要回来。
只主张前一项,等于白停——工期不被追了,可场地看护、机械租赁、管理人员的开销,一分都没回来。
合同里那句只顺延不赔钱的约定,挡不住索赔。
山东高院 2017 年二审的一起商业综合体案,几种违约情形并存。
那个项目里,发包人同时存在未付进度款、甲供材迟延进场、图纸迟延交付几种情形,工程多次停工。
承包人反复提交催款函、索赔意见书、申请停工报告,发包人签收后多次表示领导协商解决,一直没能处理。
发包人的抗辩是:合同写明这些情形只能顺延工期不能赔损失,延误不满二十八天不赔,索赔应在事件发生后七日内提出。
山东高院没有采纳。
认定违约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承包人也比较及时地行使了索赔权利,再以合同约定主张免责依据不充分、显失公平,判赔停工损失一千零八十三万余元。
判决里还有后半句更值得记住。
同一案中另一部分停窝工损失两千九百余万元,因举证不充分未获支持。
理由是承包人应当对其主张的停工损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同样是停下来的那段时间,有台账、有签证、有按月对账的那部分要回来了,剩下的卡在举证上。
同一条线还能再往前推一步。
按《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甲供材长期不到位、不合格又不处理,承包人手里不只有索赔,还有一个退出通道。
这条通道有一道前置动作——催告,而且要留痕。
书面、写明期限、写明再不履行就解除,送达凭证留好。
实务里常见的翻车场景,是工地上打了不少电话、发了不少微信,却拿不出一份写明期限的书面催告函。
最后
甲供材这条线走到头,其实就三句话。
料是谁买的,改变不了一个事实。
检验这道关和工程质量总责都在承包人身上。
进场记录要留,但留的不是免责的理由,是日后向供货方追的凭证。
料不合格,发包人按过错担责,提供和指定购买都算在内。
料是第三方供的,也不能把发包人摘出去。
料迟到了,顺延工期和索赔损失要一起主张。
停工的每一天既在产生费用,也在产生证据。
长期不到位又不处理的,催告之后可以谈解除。
进场检验、催告留痕、按月对账这三样,进场那天用不上,等料出了问题再来翻就晚了。可以先收藏,甲供材进场的时候照着过一遍;也转给项目上管材料、管合同的人各看一眼,比出了质量问题再翻合同划算。
郭婷婷律师(v:guo88tt)
律所合伙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部主任
高级企业合规师・基金从业资格・入选重庆市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类)
重庆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两江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营经济及园区法律服务中心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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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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