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10日,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市监处罚〔2026〕61号),对安庆市江岸一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企业因生产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糕,且涉案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被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庆市监处罚〔2026〕61号 当事人名称安庆市江岸一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机关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30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柒万伍仟元;3.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7月,安庆市江岸一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次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23日的原味绿豆糕抽检不合格,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该公司展开立案调查,最终确认该公司同时存在两项违法事实,结合其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后作出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安庆市江岸一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5月23日生产的“绿豆糕(原味)”,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项目中“大肠菌群”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该企业自查,不合格原因为员工如厕后仅清水冲洗手部,未按要求落实酒精消杀程序,属于生产过程管控不到位引发的质量问题。
此外,该批次绿豆糕共计生产10件100斤,全部于2026年5月23日出库、5月28日发往销售客户,但该企业未按规定完成出厂检验。该企业称将每批次产品送第三方机构检验即为出厂检验,但其提供的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到样日期为2026年5月29日、签发日期为2026年6月5日,晚于产品出库发货时间,且经监管部门两次限期要求,该企业始终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相关资料,确认其属于未经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
经核算,该批次绿豆糕销售价格为5元/斤,成本4.5元/斤,货值总金额50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9日,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日即派执法人员前往安庆市江岸一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会同企业负责人对检验结果和被抽检样品进行确认,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剩余的该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企业暂停该品种产品的生产销售,启动产品召回。同时,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批次产品的成品入库、出库记录、销售单据以及企业提供的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
后续,执法人员对企业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两次向企业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的相关资料,但企业始终未能提供。结合各类书证、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监管部门最终确认了两项违法事实,该案因产品质量问题关注度较高,还被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安庆市江岸一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未遵守食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本案裁量阶段,监管部门同时考量了减轻与从重情节:一方面,本案涉案货值仅500元,低于三千元,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自2024年至今,该企业累计有22批次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长期反复出现质量不达标问题,未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且该案被省级挂牌督办,符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综合裁量原则,结合案件全部事实进行统筹考量后,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最终处罚:警告、罚款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安庆市江岸一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6月1日,法定代表人江新祥,所属行业为食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4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3.9工业园内罗冲工业区。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江新祥70%350万元人民币2007年3月19日昝建梅30%150万元人民币2048年12月30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长期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环节人员操作管控缺位,且出厂检验流程严重违规,此前已多次出现抽检不合格问题。此次被罚不仅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更损害了品牌信誉,后续我司将全面整改生产与品控全流程,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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