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10日,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汉川市监处罚〔2026〕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湖北高嘉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汉川市监处罚〔2026〕424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高嘉瑞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30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62元,罚款15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起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依法启动核查处置,经立案调查确认了湖北高嘉瑞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已配合完成召回与整改工作。
主要违法事实
湖北高嘉瑞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3日生产的批次为2025年3月23日的“紫薯圈粉”,规格为2.7kg/箱,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产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0.0310,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使用该添加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共生产100箱,销售价格为30元/箱,总销售金额3000元,扣除生产合理成本后,违法所得共计962元,截至调查终结,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未被召回。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19日,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平台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当日就将相关材料送达湖北高嘉瑞食品有限公司,并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库存。
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以怀疑抽样样品非本企业生产为由,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真实性异议,经复核,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3日作出不予认可异议的结论。随后,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立案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即暂停相关产品生产经营,通过经销商以及公开媒体发布召回公告,开展内部自查整改。案件调查期间,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了当事人主体资质证明、生产销售记录、原料采购记录、异议处理结果、召回记录等多份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与违法所得金额。调查终结前,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湖北高嘉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考虑到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产整改、主动发布召回公告、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62元,罚款15000元。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汉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湖北高嘉瑞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月9日,法定代表人高强,所属行业为食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10人,注册资本108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汉川市经济开发区荷沙公路复线以南厂房(汉川市汈汊湖绿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内)。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高强100%108万元人民币2022年1月5日
公司角度行政处罚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食品添加剂使用合规管控存在疏漏,未严格落实国标要求,导致产品超范围添加苯甲酸。虽已主动停产整改、发起召回,但涉案产品全部售出未完成召回,仍面临罚没1.5962万元的损失,也对品牌口碑造成负面影响,后续我司将全流程强化食安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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