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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寿市监处罚〔2026〕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寿县万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未经许可在同种类大米商品上使用与“稻花香”注册商标相同标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寿市监处罚〔2026〕434号 当事人名称寿县万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30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罚款伍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3、没收“稻花香”字样规格5kg大米包装袋1276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线索来源于消费者举报,举报人通过线上平台购买到寿县万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稻花香米”的大米产品,随后向监管部门举报侵权行为。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调查,最终认定该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寿县万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5kg规格大米包装袋上,突出使用“稻花香”字样作为产品名称,该字样与福州市稻花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稻花香”商标相同,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大米上。当事人知晓“稻花香”为注册商标,仍在2026年6月生产销售使用该包装袋的侵权大米,仅2026年6月就向江西吉安客户发货50包侵权产品,截至被查处时,当事人仍库存1276条带有“稻花香”字样的5kg规格大米包装袋,本次侵权行为违法所得为10元。由于当事人此前更早的侵权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仅对本次2026年6月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收到举报线索后,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9日依法对寿县万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其辅料库发现涉案包装袋,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的发货明细表,确认2026年6月的侵权产品销售记录,随后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扣押了库存的1276条侵权包装袋,依法制发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并拍照取证。

2026年7月31日,寿县市场监管局向“稻花香”商标持有方福州市稻花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邮寄协助鉴别通知书,请求对涉案产品是否侵权进行鉴别,同年8月21日收到对方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当事人构成侵权。

案件调查期间,监管部门依法调取了投诉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商标权利文书、包装袋印制来源材料、交易聊天记录等16项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2026年9月21日,寿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寿县万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大米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该行为已经超出对水稻品种名称的正当合理使用范畴,足以误导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本次侵权行为发生在追责时效内,且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属于首次因商标侵权被查处,案发后已经停止使用侵权包装袋,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监管部门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没收库存1276条带有“稻花香”字样的5kg规格大米包装袋。

天眼查数据显示,寿县万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5月17日,法定代表人杨远光,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2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镇荆塘街道荆塘卫生院对面。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杨远光34%170万元人民币2023年12月31日廖迅34%170万元人民币2023年12月31日王巍32%160万元人民币2023年12月31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寿县万隆粮油因明知“稻花香”为注册商标仍擅自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被罚,暴露出公司商标合规意识严重缺位。虽本次处罚金额不高,但直接造成侵权物资被没收,更损害自身品牌信誉,对这家微型粮油企业的市场口碑与后续合规经营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