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假期,前三天和后四天,在法律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四川一位保安队长谢某,在一家物业公司干了五年,他不知道。代价是一份除名处分,还有两万九千九百九十二块八毛二的赔偿金,从仲裁赢回来,又在法院输了个干净。

我把经过说清楚。二〇一七年四月,谢某入职四川一家物业公司,当保安队长。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司排国庆的班,排班表上写着十月一日到七日他全勤,项目负责人签了字,分管领导也签了字。接下来七天,他一天都没到岗,也没有办过任何请假手续。十月十日,公司下了一份处罚决定,说他擅自无故脱岗,严重违反公司的员工手册和考勤管理制度,作出除名处分。十月十九日他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万九千九百九十二块八毛二。仲裁支持了他,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我再补一句关于大学的事。现在各高校都有就业指导课,我听过不少。课上讲简

我带过一个学生,大四签三方协议,人事把表推过来,他一页没翻,直接找到最后一页签了名字。第二年他想去另一家,开口要解约,才发现里头写着违约金两万。他跑来问我能不能不认。我问他,你签的时候看过吗?他说,那种表谁看啊,不都是直接签吗。各位,这句话才是最要命的。他不是不知道签字有后果,他是压根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一份有后果的东西。

再说缺席这件事。在学校里,缺课叫旷课,处理流程是辅导员找谈话、通报批评、通知家长、写一份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个处分。这一整套流程里有一个缓冲带,它默认你会犯错,也默认你改了就还是好孩子。但是到了单位,缺席叫旷工,处理方式只有一种,除名,没有缓冲带。同一个动作,换个地方,代价从一张纸变成一份工作。那么请问,这中间的翻译,该由谁来做?我们给了孩子十八年带缓冲带的日子,然后把他一把推进一个没有缓冲带的地方,还指望他第一天就能懂。

我另有一个学生在公司实习,有天早上起不来,心想反正也不是正式员工,就没打招呼没去。第三天他到了,工位上的东西已经被收进纸箱。他回来跟我说的一句话我记到现在:老师,学校里不是写个检讨就行了吗?你看,他把两套规则当成了一套。他不是不懂规矩,他是不懂规矩会换语言。

判决书里还有一处,我觉得最值得说。按公司的说法,保安员的排班本来就是保安队长安排的,每个月由队长排好告知前台客服汇总,再报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也就是说,那份把他七天排满的表,很可能是他自己排出来的。各位,这才是真正扎心的地方。我们教了十几年的规则,全是单向的:规则是上头定的,你要服从。但是规则是双向的,你自己参与排出来的班,一样约束你自己。这一条,学校里从来没人讲过。

所以我想说的是,规则教育其实该教三层。第一层是法律直接给你的,比如法定节假日拒绝加班的权利,这一层谁也拿不走;第二层是单位可以自主安排的,比如调休日怎么排班,这一层你得走程序去沟通,不能不打招呼就不去;第三层是你自己签过字的,比如员工手册里那一条连续旷工三日,这一层你签了就得认。三层分清楚,一个人才算真的懂规矩。我们现在的做法却是反过来的,只教服从不教分层,只教听话不教参与。

还有一件事我一直想说。大学里的规矩一点不少,旷课多少次给警告,多少次给严重警告,多少次可以开除学籍,学生手册里写得清清楚楚。但是这套东西从来都是单向宣讲的:入学第一天发下去,学生翻两页就压了箱底,等到真出了事,辅导员再把它翻出来念一遍。我们花四年教他被规矩管,却没花一节课教他规矩是怎么来的,能不能提意见,提了以后走什么程序。于是他毕业以后碰到一张排班表,第一反应是不去就不去,第二反应是连个招呼都不打。

谢某败在那四天没请假上,这一点我不替他喊冤。但是我想不通的是,这三层东西,一个人要等到丢了工作、打完官司、赔进去两万九才算明白,那这笔学费是不是太贵了?这笔学费,本该是一节课的钱。本人高校教师,教育类的话题,本人很愿意和各位分享。历怎么写,自我介绍怎么说,面试穿什么,握手握几秒,讲得细致得很。但是你翻开课表看看,有几节课讲过劳动合同里那些条款到底是什么意思?有几节课讲过规章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公示过没有、你在上头签了字又意味着什么?一节都没有。我们把学生送到门口,教他怎么鞠躬,怎么递简历,怎么笑得恰到好处,就是不告诉他,门后头还有一本他自己签过字的册子在等着他。

法院把七天拆成了两半。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庆节的法定节假日只有十月一日、二日、三日这三天,剩下四天是调借前后两个周末凑出来的休息日。前三天他没到岗,实质是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不构成旷工,因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四天不一样,那四天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安排排班,他既没到岗也没请假,就构成旷工。连续四天,已经越过劳动合同里那条连续旷工三日的线。法院判公司合法解除,一分钱不用赔。

那么请问,前三天和后四天的这个区别,谁给他讲过?他二〇一七年入职,二〇二二年出事,中间整整五年。这五年里,有没有人给他补过这一课?没有。他是在丢掉工作以后才学到的。

判决书里还有一个细节,我最在意。二〇二二年五月,公司组织全员培训规章制度,谢某在培训签到表上签了字。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也白纸黑字写着,连续旷工三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六日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以不经预告解除合同并且不给补偿。也就是说,开除他的那把尺子,他签字确认过;量他的那个刻度,他亲手验过。但是签字和读懂,从来就是两件事。我们从小到大教了无数遍签字要负责任,可是有谁教过一句,签字之前得把那张纸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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