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近年来,法拍房因性价比高而逐渐进入大众视野,用“低价”买到“好房”让许多市民心动,有人因不懂如何操作交由“中介”全权代理,无良“中介”却利用信息差狠狠薅了数十万。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厦门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2023年12月16日,李某和自称为房产买卖中介的王某签订一份《委托书》,委托王某代为竞拍某法拍房,并进行了公证。同日,王某以该法拍房房主陈某的代理人的身份与李某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陈某以248万元的价格将讼争房屋出售给李某。但其实,王某并不认识陈某,也无陈某授权。
2024年1月12日,王某以李某的名义以19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法拍房。李某按王某指示陆续支付了248万元的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过了几个月,李某偶然发现该法拍房的实际成交价仅为198万元,认为自己被王某骗了数十万巨款,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差价损失50万元及利息。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基于李某出具的公证委托书,以李某的名义竞拍案涉房屋并成交,故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案涉房屋的系李某,并非王某。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并非基于王某主张的《房产买卖协议》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而是在法拍房成交后由买受人持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至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与交付等履行行为均是在法院主导下所进行,并基于法院公权力产生拍卖成交后的履行效果。
案涉《房产买卖协议》在出卖人、产权变更登记以及房屋交付等方面均不具备履行的条件,亦无法产生履行的效果,实际上也并未履行。王某关于其与李某履行的是《房产买卖协议》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王某与李某之间实际存在的是委托购房关系,王某所收取的购房款248万元,应当扣除拍卖成交价款以及因办理本案受托事宜所支出的其他款项后返还给李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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