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有一类黑子,最爱干的事就是东拼西凑、生搬硬套,甚至凭空杜撰一些所谓的“科学铁律”,拎着当凶器,到处砍中医、砍传统文化,砍得不亦乐乎。可你稍微一较真,就会发现他们手里那些“铁律”,连地摊货都算不上,纯粹是自曝其短的笑话。
这位以“科学人士”自居、却用佛教禅宗术语做网名的@心无所在无所住,就抡着一句“科学证有不证无”,追着中医经络穷追猛打——
“你中医人有义务证明经络的有,我黑子没义务证明经络的无。科学证有不证无嘛。”
这话说得理直气壮,听起来好像天经地义。可惜,天经地义四个字,跟它一点关系都没有。
“心无”所说的能“解释现象”的新理论又被谁证有过了?
一、“证有不证无”是科学原则?它连科学的门都没进过
首先必须把话挑明:“证有不证无”从来不是科学的原理或原则。科学哲学里没有这条定律,科学方法论里也找不出这个条款。
那它是从哪儿来的?
它嫁接了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公诉方指控被告有罪,举证责任在公诉方,被告不需要自证无罪。这是一条司法程序规则——注意,是“程序规则”,不是“真理标准”,更不是“科学定律”。把一条法庭上的举证规则包装成“科学铁律”,这操作本身就是对科学的碰瓷。
而且,某些人连法条都没翻明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是一般原则,但例外大量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直接转移到被告人头上,你得证明你的财产来源合法。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案件更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被告的医院方,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义务。
所以,“证有不证无”连在法律上都不是铁律,它只是一般原则,有大量例外。黑子们把“一般”当“绝对”,把“法律程序”当“科学原理”,这水平,说是文盲+科盲的“双盲人士”更合适。
二、逻辑学和数学天天都在“证无”,黑子们是假装看不见
就算退一万步,不谈法律,只谈逻辑本身——“证有不证无”这个说法,在逻辑上压根站不住脚。
逻辑学和数学天天都在证“无”。
德·摩根定律的每一次应用,都是在证明“不存在不满足某等价关系的命题”。¬(P∧Q) ≡ (¬P)∨(¬Q),这条定律不是在证明“有”什么,而是在证明不存在任何一组命题P和Q,能够逃脱这个等价关系的约束。
哥德尔第一非完备性定理的每一次应用,更是在证明不存在某个满足特定条件的形式系统——任何包含基本算术、递归可枚举且一致的形式系统F,都不存在一个能在F内部证明其自身一致性的方法。哥德尔证明的恰恰是“某些东西不存在”,是“证无”的典范。
丘奇-图灵定理的每一次应用,都是在证明谓词演算中不存在可判定的有效公式集合。
说“逻辑不证无”的人,要么没学过数理逻辑,要么学了也白学。他们把“证有比较困难”偷换成了“证无不可能”,这本身就是一种拙劣的偷换概念。
三、黑子们的真正把戏:诉诸无知
说到底,“证有不证无”的本质是什么?
是诉诸无知(argumentum ad ignorantiam)——一种经典的逻辑谬误。它的典型形式是:“你没有证明它存在,所以它不存在”。黑子们用“科学证有不证无”来攻击中医,实际上是在说:“你中医证明不了经络的‘有’,所以经络就是‘无’。”
这个推理链的问题是:“证明不了有”和“确实没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一个命题没有被证明为真,并不意味着它被证明为假。某些真实的东西可能永远无法被证明,某些虚假的东西也可能永远无法被绝对证伪——证据的缺席,不等于缺席的证据。
瞎子看不见东西,就说东西不存在。这是黑子们最擅长的逻辑。
中医经络的“有”或“无”,可以讨论,值得研究。但讨论的前提是诚实,是逻辑自洽,是不拿假招牌当武器。
“科学证有不证无”这句话,既不理解科学,也不理解逻辑,更不理解法律。它只是黑子们从法律术语的垃圾桶里捡来的一块招牌,挂在自己的店门口唬人。而这块招牌下面,空空如也。
(本文仅就“科学证有不证无”这一逻辑谬误进行学理辨析,不涉及对任何具体医学理论的最终判断。欢迎有理有据的讨论,谢绝杠精式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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