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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4岁的小明(化名,下同)用妈妈的手机号注册了某共享单车平台账户,并扫码解锁了一辆电动单车。骑行途中,撞上了正扶着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吴某。

导致吴某受伤住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认定,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11万余元,超出部分由小明及其父母、单车平台服务方共同承担。

问题来了,钱到底谁来出?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骑行人非账户实名本人、非合法驾驶人/被保险人,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共享电单车的服务方,也认为自身没有过错,解锁方式和租赁者的年龄要求,都尽到了明确的提示义务。另外,并没有证据表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或运营方有管理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是:小明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金额合计10万余元。

来看一个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这是根据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应急反应和风险辨识能力作出的强制性制度设计,并非经验之谈,而是法律底线。

一辆国标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是25公里,整车在五六十公斤。这样的速度和重量,对于一个应急反应还没发育完全的孩子来说,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刹车、避让、迅速做出判断,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慢半拍。

小明只有14岁,违规骑车在前,风险处理不当在后。相信这个教训,他能记一辈子。

14岁,在法律上,被称作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这也是法院判决其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还存在着另一种情况:

“我陪着孩子一起骑,总没事吧?”

有事。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子的判决书中写明:

家长陪同,不能抵消违规骑行的违法属性;监护人未尽到监护教育与风险管控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9月14日,广东怀集县教育局致信全县中小学生家长:

近期肇庆市发生多起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部分事故造成学生伤亡,请家长不要把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钥匙交由未成年子女保管、使用。

这是从源头上,阻断了孩子接触电动车,摩托车的机会。家长们听话照做就行了。

但不要忽略“备用钥匙”,“电子钥匙”的问题。

不是只有共享电车,可以扫码开启,家里的电动自行车,也可以用手机扫码启动。我家刚买的那辆就是这样的,媳妇还向我炫耀了这个新功能。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一次疏忽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对于未成年来说,现在就把电动车辆的钥匙给他们,还为时过早。

因为上面的那份责任,他们还担不起。

参考资料
[1] 华商网:14岁未成年人骑共享电单车撞人负全责,法院判决赔偿10万余元,2026-09-14
[2] 华商网: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相撞致十级伤残,法院判监护人赔偿5万余元,2026-09-14
[3]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家长陪同不能抵消违规骑行的违法属性,监护人陪同出行仍须担责
本文作者:见危知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