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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张先生投保了重疾险,重大疾病保险金额30万元。2026年1月,张先生因突发剑突下疼痛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心力衰竭、心功能IV级,后转入某医院进一步治疗,诊断为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扩张型心肌病等,住院期间进行了冠脉造影及支架置入手术。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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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本次就诊疾病属于保单约定除外的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张先生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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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投保流程、住院病历、冠脉造影报告及手术记录,就保险公司“既往症”认定的依据及说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专业分析。诉讼过程中,开尔律师积极与法院及保险公司沟通,综合考量案件事实与诉讼风险,推动双方走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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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保险金16万元,案涉保险合同解除,双方就该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终结。
本案以调解方式高效结案,让当事人及时获得了赔偿。开尔律师以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务实的谈判策略,再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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