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绥中宣传)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一条不实信息、一个断章取义的视频、一张P图照片,轻点转发就能迅速扩散。然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不仅侵害他人权益,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本期普法聚焦网络谣言常见场景,带你厘清那些“指尖上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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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为博取流量发布虚假信息

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为博取流量、吸引关注,一些自媒体博主往往夸大事实、将普通事件渲染成恶性事件,以此收割流量。又或者通过移花接木、张冠李戴等方式虚构险情误导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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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AI“深度伪造”造谣

法律管不管?

利用AI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视频造谣的,同样要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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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造谣抹黑他人名誉

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因矛盾纠纷或博取流量,在网络上捏造他人“出轨”“老赖”等虚假事实,或恶意P图、编造聊天记录进行传播,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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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影响的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随手转发谣言

我也会违法吗?

“又不是我编的,转一下怎么了?”“我也是好心提醒大家,宁可信其有嘛”——传谣和造谣一样,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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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京小槌提示

面对来源不明的信息,做到“三不”:不随意转发、不恶意评论、不跟风炒作。转发前多问自己几个问题:信息来源可靠吗?有官方渠道证实吗?会不会侵害他人权益?守住“不确定,就不转”的底线。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自己的每一次点击、每一次转发负责。

从汛期灾情到政策民生,从AI造假到人身诽谤,网络谣言形态不断翻新,但法律的底线始终清晰——民事赔偿、行政拘留、刑事处罚,每一道红线都不容触碰。清朗网络空间,你我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