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引言 在上一篇《系列之一》中,我们通过卷宗时间线,厘清了一个核心事实:456万拆迁补偿总价,早在分户、世居户身份材料制作之前,双方就已经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并非依靠分户、人员身份材料虚增而来。
本篇从诈骗罪的刑法底层逻辑展开讨论。刑法上的诈骗罪,有一个不可缺少的核心要件: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缺少“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这一环,诈骗罪的逻辑链条就直接断裂。放到胡斌拆迁补偿案中,本案拆迁代办单位全程知情,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被骗。
刑法上诈骗罪既遂的经典构造(张明楷《诈骗犯罪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物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一审判决认定胡斌构成诈骗罪,其逻辑是:胡斌借用他人户口、制作世居户相关材料,虚构事实,骗取拆迁补偿款。但对照卷宗证据,这一逻辑存在根本性瑕疵。
一、分户方案,由拆迁代办方主动提出、设计
卷宗证言清晰记录,民顺公司副总经理胡某红、宏辉泰公司项目经理陈某,均清楚知晓案涉房屋的原始情况,也明确知晓原有5户不满足世居户认定条件。分户方案,是拆迁代办为完成项目推进、满足财务报审要求,主动提议的操作方式。
不是胡斌单方编造材料去欺骗拆迁工作人员,而是拆迁代办方在谈判阶段就已经清楚全部背景,主动提出可以增加一户,通过分户拆分协议,把已经谈好的总补偿款,拆成多份协议进行申报。
陈强证言证实,拆迁代办方要求胡斌提交6个人的户口资料,交由民顺公司制作对应申报材料。换言之,整套分户配套材料,是拆迁代办在明知基础事实的前提下,为匹配既定总价款而配套制作。
二、拆迁代办属于财产处分参与方,全程知情,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一审判决混淆了两个主体:项目审批负责人李某华,与全程对接、设计分户方案的拆迁代办团队。
民顺公司、宏辉泰公司作为拆迁项目代办实施单位,全程参与谈判、方案设计、材料制作。他们自始至终清楚:房屋本身是18商务旅馆,原有5户不符合世居户标准,新增吴利平这一户,目的只是为了拆分协议,并非新增房产、新增补偿额度。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主体,因受骗产生错误认识而后付款。如果代办方从一开始就知晓全部事实,明知分户只是账面拆分手段,补偿总额早已锁定,那么拆迁代办不存在“被欺骗、陷入错误认识”。
既然直接对接、负责材料制作与初审的代办方没有被骗,那么本案诈骗罪所要求的“错误认识”要件,就无法成立。
三、区分民事层面材料瑕疵与刑法上的诈骗犯罪
很多人会简单理解:只要申报材料存在不实之处,就等于刑事诈骗。但刑事审判需要区分民事手续瑕疵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
最高检相关司法观点明确:征收拆迁类案件,认定诈骗罪应当审慎。不能仅凭申报材料存在形式瑕疵就直接入罪;关键要看,财产处分的决定,是不是基于被欺骗产生的错误认识而作出。
本案补偿总额,是基于案涉宾馆房屋本身价值,经过九个月谈判敲定的一口价。新增分户、身份材料,没有改变总补偿金额,没有虚增房屋面积、没有额外增加补偿款。材料仅为落实既定总价的配套手续,并非用来骗取额外补偿。
这属于拆迁协商过程中的手续变通,属于行政征收中的民事争议范畴,并不符合刑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小结: 诈骗罪成立,必须存在“被骗人因虚假信息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给钱”。本案拆迁代办全程知情,分户方案由代办方主动设计,补偿总价早已谈定。拆迁代办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受骗,诈骗罪的核心逻辑链条断裂。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理争议点。
文末结语+下集预告 系列之一,我们从时间线证明:总价在先,分户在后。 本篇系列之二,从刑法构成要件论证:拆迁代办全程知情,不存在被骗,诈骗罪核心要件缺失。
但本案的争议不止于此。下一篇,系列之三,我们将继续拆解诈骗罪另外两大要件:非法占有目的与财产损失,分析本案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实质财产损失。
——敬请关注系列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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