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一方逾期付款要按日付违约金,一审却只判了很少一点,还有没有翻盘空间?

普法内容

案例:老樊(化名)的公司向一家建筑企业供货,合同约定对方逾期付款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工程进行中对方拖欠货款380万元近一年,一审法院判决支付货款,但对违约金进行了调减,仅按一定标准计算了一小部分。老樊觉得违约金约定白纸黑字,一审这样判明显不公,准备上诉。

第一,违约金怎么算有明确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法院调整违约金,前提是当事人提出了请求,且以“损失”为参照。

第二,调整的尺度怎么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约金的司法调整作出了细化规定,实务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具体标准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

第三,上诉审要对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可见,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有误”,而不是简单地重复一审的诉请。

第四,怎么证明“损失”。主张违约金不应调减的一方,应当围绕资金占用的实际损失组织证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融资成本凭证、因资金紧张产生的额外借款利息、合同履行中的往来催告函件等。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与损失的关系,或双方对违约后果有过具体确认,应一并提交。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合同约定了多少法院就得判多少”,忽视了司法调整规则;二是以为二审可以把一审没提的请求补上,实际上二审审理范围原则上围绕上诉请求;三是以为“发了上诉状就万事大吉”,而错过了举证期限、没有提交损失证据,第二审依然难以改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期律师

周培冲|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杰出青年骨干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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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办理各类合同商事纠纷、工伤与人身侵权、债权债务及权属争议案件,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与诉讼流程,擅长从证据组织与程序运用两方面寻找突破口,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量较多、办案务实。

擅长案件类型:各类合同商事纠纷、工伤与人身侵权、债权债务与二审改判案件、拆迁权属争议。

普法启示

1. 一审阶段就要提交资金占用损失的证据,别把举证留到二审才想起。

2. 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明确写清上诉请求和一审裁判的具体错误之处。

3. 把合同约定、违约事实、损失计算表做成清晰的时间轴和计算说明供法院参考。

4. 关注违约金的司法调整标准,围绕实际损失、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组织论述。

5. 二审不是重打一遍一审,重点应放在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