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开庭,被告席上坐着的,不是普通人。是行政机关。它手里有公章,有执法记录,有审批文件。它掌握着做出那个行政行为时的全套材料。而原告席上坐着的,往往是手无寸铁的普通人。他不知道那些材料长什么样,他甚至不知道那些材料存不存在。
这就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最大的不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对方欠钱,你得拿出借条。行政诉讼,反过来了。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原告只需要证明两件事:你和这个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个行为是被告作出的。剩下的,让被告自己去证明。
古语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行政诉讼的“名”,就是举证责任在谁身上。这个“名”定对了,你才知道该往哪儿使劲。你定错了,你就会把力气用在不该用的地方。
那法官在审查被告证据的时候,到底在看什么?
第一,看时间。 被告提交的证据,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证据。它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个时间线,是硬杠杠。 你作出决定的时候没有证据,事后补,不算。你事后补的证据再真实,也不能用。为什么?因为行政行为作出的时候,它手里就没有依据。你没有依据就做了决定,那就是违法。
第二,看程序。 被告收到起诉状之后,有十五天的举证期限。这十五天内,它必须提交全部事实证据和对应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鉴定报告、送达回证。法律依据、程序材料、立案审批表、告知书、听证笔录、集体讨论记录。逾期不提交,直接视为没有证据。 而且行政诉讼不允许事后补证。它不能在庭审中突然拿出新证据,也不能在判决后再补充。十五天,是硬杠杠。
第三,看职权。 行政机关有没有这个权力?它管的事,是不是它该管的?它的级别,对不对?它的地域管辖,对不对?如果它本来就没有这个职权,那它做的决定,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你不是在审查这个决定对不对,你是在审查它有没有资格做这个决定。
第四,看事实。 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有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现场笔录有没有?询问笔录有没有?照片有没有?鉴定报告有没有?你说他违法了,你得拿出证据来。你拿不出来,你凭什么罚他? 你不能凭感觉,不能凭经验,不能凭“我觉得”。你得凭证据。
第五,看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有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有没有走听证程序?有没有送达?有没有告知救济渠道?程序违法,实体再对,也是违法。 你不能绕过程序,直接给结果。
第六,看质证。 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反驳或认可。法院依职权取得的证据,也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给当事人质证的机会。不能简单地推论:当事人的证据是虚假的,法院以职权获取的证据就是真实的。 证据就是证据,不论来源,都得过质证这一关。
古语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话搁在行政诉讼上,就是:法官不能只听被告的,也不能只听原告的。他得让双方都在法庭上把话说清楚,把证据摆出来,然后他自己判断。
行政诉讼的本质是什么?是让公权力在法庭上接受合法性质疑。 它不是走个“民告官”的形式。它是让双方能平起平坐地“防御”和“攻击”。法官是裁判,不是第二被告,也不是一方的辩手。法官在庭审中守不守得住这几条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
你旁听过行政诉讼吗?你觉得民告官,最难的是什么?评论区聊聊,也让更多人看到——行政诉讼,审的是公权力,护的是老百姓。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