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坚持法理情相融的办案理念,立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柔性化解市场主体之间矛盾,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赵某将自有厂房出租给被告杨某用于生产经营,后杨某因经营周转困难,未能按期支付租赁费,双方自行多次协商未果,矛盾不断激化,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给付拖欠的租赁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厘清争议焦点。考虑到双方均为市场经营主体,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容易加剧双方对立,还会破坏后续合作基础,不利于市场主体持续经营,遂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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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中,法官采取“背靠背”分头调解,一方面向承租人杨某释明合同义务以及逾期付费对应的违约法律后果,引导其正视自身责任;另一方面向出租人赵某客观说明企业当前经营困境,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待双方态度出现松动,法官及时转为“面对面”的协商,组织双方围绕欠付金额、款项支付、后续厂房续租等核心事项逐项磋商。法官结合案情与法律规定,帮双方算清 “法律账”“经济账”“感情账”,客观对比判决与调解两种方式带来的不同影响,引导双方理性权衡。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疏导,双方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承租人当场足额付清拖欠租赁费,出租人对承租人经营困难予以谅解,双方握手言和,继续维系厂房租赁关系。协议签订同时款项即时兑付,纠纷一次性妥善化解,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下一步,易县法院将持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基层审判职能,做实做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法理情相融的柔性司法举措,妥善化解涉市场主体纠纷,持续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编:白俊宝
监制:殷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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