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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视网)
近期,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近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政策与改革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登记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问:登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是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主体地位、夯实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基础的重要制度安排。202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为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要求,农业农村部深入开展研究,系统总结地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中央各单位、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专家学者、业界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研究制定了登记办法。
登记办法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和变更登记、章程载明事项、名称规范、领证流程、合并分立程序等内容,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
问:登记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登记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登记类型和登记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农业农村部指导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管理工作。二是明确登记事项和材料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三是明确登记程序和登记证管理要求。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登记证载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四是明确变更、注销登记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五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市场主体登记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
问: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登记?
答:登记办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类型作出明确划分,具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设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填报登记赋码申请表,并向登记机关提交成员大会会议决定、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住所证明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是变更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发生登记事项变动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三是注销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获得合并、分立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后集体财产由合并、分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问:登记办法在登记证管理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登记办法明确登记证载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身份的唯一标识码。登记证有效期为十年。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放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所的醒目位置,电子登记证与纸质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
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登记办法落实?
答:为确保登记办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并发布登记有关申请表。我部将充分考虑便民性、高效性及信息化管理的需求,制定并发布统一样式的登记赋码申请表、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注销登记申请表,确保要素齐全、信息统一、便于管理。二是扎实做好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登记制度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运行管理,以及其能否顺利开展经营活动,我部将组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解读和培训,把程序要求、登记要点、有关考虑等讲清楚、说明白,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同时,鼓励支持各地开发使用便捷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方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登记有关事项。
来源 |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编辑 | 张思逸
责编 | 徐 菁 赵宁宁
主编 | 杨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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