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着力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郑州市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开设网络餐饮外卖店铺案

2026年6月,郑州市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对某餐饮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为提升网络流量,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伪造实体经营门面及场地照片,并在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增设网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8月,该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饸饹面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且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3月,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对禹州市某饸饹面馆抽检的大葱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大葱并用于食品加工,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4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某驴肉汤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且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4月,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对辖区某驴肉汤店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生驴肉抽样检测,检出马源性成分,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不合格食品。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肉制品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凭证,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餐饮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2026年7月,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辖区某入网餐饮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投诉人通过外卖平台在该店购买包子,食用过程中发现食品内混有塑料异物,当事人对该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8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驻马店市正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线上线下经营名称不一致案

2026年8月,驻马店市正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外卖平台中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8月,该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孟某使用虚假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案

2026年6月,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孟某经营的店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孟某在外卖平台上经营的“xx水饺”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套用新乡市红旗区某百货店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公章、食品经营许可证均系伪造。当事人使用虚假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伪造证件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相关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6年8月,该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河南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