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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长文《让老百姓得实惠、我们党得民心丨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治理效能》,披露了一组数据:集中整治以来,全国追回侵吞、挪用、截留、套取集体资金18.52亿元,整改问题合同196.78万份,“有力推动一批长期游离在监管视野之外的集体资产回到农民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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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这组亮眼数字背后,郑州市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的一桩实名举报案,却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图景:村干部非法买卖宅基地,30余万元集体资金体外循环一年有余,纪委查出27万元,涉事干部仅以政务处分结案;而据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纪委查处的剩余涉案资金又被返还到了春岗村。一边给处分,一边还资金——这笔钱到底是“违纪款”还是“集体资产”?举报人至今只拿到经开区纪委田主任的口头告知,无任何书面文书。
从中央纪委连抓三年的“三资”整治部署,到河南省委书记刘宁“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的明确要求,再到郑州市委书记安伟“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的严厉措辞,直至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的坚定表态——四级会议层层传导,春岗村这桩“老大难”,为何就是管不动?
一、事件复盘:30万卖地款的“体外循环”与一个“看不懂”的结局
2024年10月至11月,郑州市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本村村民,单价约3万余元一处,总金额约30余万元。这笔钱自始至终没有进入村集体账户,而是存放在本村信贷员处。
2025年7月,经开区纪委电话回复举报人确认受理此案。经纪委立案审查,认定涉案资金27万余元。涉事村干部的说法是: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少部分被纪委查收。最终,整个案件仅以政务处分结案。
但据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纪委查处后,剩余涉案资金又被返还到了春岗村。
一边给处分,一边返还涉案资金——这个操作,群众确实“摸不透”。更令举报人困惑的是,至今只获得经开区纪委田主任的口头告知,无任何书面文书。一个实名举报案件,办了这么久,连个正式的处理结果文书都不给举报人,举报人对结果有异议,又该向谁反映?
二、对标中央纪委部署:春岗村的“三资”治理,与全国一盘棋差在哪?
2026年10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的文章明确指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面广、问题积弊深,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连抓三年的全国性整治项目。文章重点列举了问题集中的领域:村级合同程序缺失、长期低价发包、场外交易;违规举债、低价抵债、债务转嫁;虚构项目套取工程款、工程验收“走过场”;虚列套取、违规领取劳务用工工费;资产闲置浪费、违规占用等。
春岗村案几乎命中了上述多个问题类型:集体土地处置“场外交易”,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资金“体外循环”超过一年,典型的“坐收坐支”和账外资金问题;村干部声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但未经村委会议研究,债权人认定标准不明,存在“优亲厚友”甚至虚构债务套取资金的嫌疑。
中央纪委文章还特别提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运用政策策略,督促乡镇、村制定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置,构建整改整治工作闭环,严防纸面整改、虚假整改,深挖严查问题背后优亲厚友、权力寻租、贪污侵占等基层微腐败”。
2026年1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加大办案力度,严惩‘蝇贪蚁腐’,及时把被吃拿卡要、贪占挪用的涉案财物返还到群众手中”。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关键问题:中央纪委要求的“返还到群众手中”,指的是返还给被侵占的集体和群众,而不是返还给涉案村干部所在的村委会由其自行处置。春岗村剩余涉案资金“返还到春岗村”后,有没有进入村集体账户?有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使用方案?有没有完整的资金流水可以证明?如果这些程序都没有,那么所谓的“返还”,不过是将资金从一个“体外循环”转入另一个“体外循环”。
三、四级会议精神层层传导,春岗村的“最后一公里”为何断了线?
2026年8月17日,河南省委书记刘宁在全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决战工作推进会上,将“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列为第二项攻坚任务,要求“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五督导组组长王荣军到会指导。
8月20日,郑州市推进会跟进部署,市委书记安伟要求围绕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攻坚突破”,“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抓乱象治理化解民忧”。
9月3日,郑州经开区党工委(扩大)会议上,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强调要扎实推进“‘三资’清查”等领域问题整改,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省、市、区三级会议言犹在耳,部署层层加码。然而,春岗村这桩实名举报案件,从2024年10月事发至今已近两年,处理结果仅仅是口头告知,连书面文书都没有。这算不算“问题不解决不松手”?
2026年5月,省委书记刘宁在濮阳调研时强调,要深入推进“四权一平台”赋能“四议两公开”,推动基层行权数字化、流程规范化、监督常态化。春岗村卖地,既没有经过“四议两公开”,也没有进入产权交易平台,资金更没有进入集体账户。“四权一平台”在这里似乎完全没有发挥作用。
这背后折射的,是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会议精神从省到市到区,每一级都在强调、都在部署、都在要求,但到了春岗村这个最基层的“最后一公里”,为什么就断了线?是看不见?还是不想管?不敢管?管不动?
四、“违纪不违法”的定性,回避了什么?
办案人员称此案“违纪不违法”,最终以政务处分结案。这个定性在逻辑上值得推敲。
第一,非法买卖宅基地,本身就涉嫌行政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姚管理区已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据《土地管理法》要求“三日之内自行拆除”,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房。这份行政文书本身,就是对“违法”的行政认定。村干部主导了这次土地出售,实质上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二,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海南省临高县美当村村委会原副主任董某某,正是因组织召开村小组会议决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春岗村村干部的行为与董某某案在行为模式上高度相似。
第三,集体资金长期不入账,涉嫌挪用资金罪。 30余万元村集体资金放在信贷员处体外循环超过一年,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纪委在审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有义务移送司法机关。春岗村这桩案子,非法卖地、资金体外循环一年有余,是否移送了?如果没有移送,依据是什么?
“违纪不违法”的表述,把一个涉及行政违法、财经纪律、民主程序三重问题的案件,收窄为单纯的“违纪”,从而将处分限定在政务处分框架内。政务处分不应成为唯一选项,更不应成为回避其他法律责任追究的挡箭牌。
五、“陈年旧账”四个字,能不能遮住27万的黑洞?
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这个说法,恰恰是财务黑洞最典型的遮挡。
我们不禁要问几个为什么:
其一,这是谁的老账? 如果是村集体的合法债务,为什么不敢过会?为什么不敢入账?
其二,想还谁就还谁? 没有村委干部会议研究,没有村务公开,这笔钱的债权人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甚至是否存在虚构债务套取资金?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必须从制度、管理、监督三方面同时发力,变个人管账为多方共管,变事后查账为全程留痕。
其三,剩下的钱去哪了? 从2024年10月事发,到2025年11月纪委查收剩余资金,整整一年多的“资金体外循环期”。这笔巨款在个人手里转了一圈,有没有产生孳息?有没有被短期挪用?有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可以还原每一分钱的去向?
纪委查出的27万,不能成为一笔算不清的“良心账”。
六、剩余资金“返还”的悖论:程序正义不能省略
据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纪委查处剩余涉案资金又返回到春岗村。这个操作需要说清楚几件事。
从程序规范角度看,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涉案财物返还工作,应当“建立返还清单台账”,并“厘清涉案资金权属、性质,分类做好资金清退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在查办案件中暂扣的涉案款物的处理原则是:对于经调查不属于涉案款物的,及时予以退还。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笔资金返还到春岗村后,走了什么程序?进了哪个账户?有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使用方案?有没有公开公示?如果没有,那么“返还”不过是一个形式上的动作,资金的实际控制权仍然掌握在原来的村干部手中。
更根本的问题是:既然是涉案资金,且村干部已经受到政务处分,这笔资金的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但如果被认定为“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而予以返还,那么当初查处和处分的依据又是什么?两头都占了,逻辑上说不过去。
七、必须追问的几个核心问题
结合举报人反馈和中央纪委对“三资”整治的部署要求,以下几个问题必须追问:
第一,查处的这十几处宅基地,含不含涉事干部及家属? 如果涉事干部或其亲属也在购买名单中,那“私自出售”就不仅是程序问题,更涉及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这批购买名单必须完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究竟是多少处? 举报材料称“十余处”,纪委查出的27万对应多少处?单价3万余元一处,27万除以3万约等于9处,那么剩余的3万多元对应的土地去了哪里?有没有遗漏的?有没有干部及家属以更低价格甚至零成本获取的?
第三,涉事干部及家属出钱了没? 如果干部本人或家属也在购买之列,他们是否和其他村民一样缴纳了3万余元?如果缴纳了,钱进了哪里?如果没缴纳或少缴纳,那就是赤裸裸的以权谋私。
第四,一年多的体外循环期,资金有没有完整流水? 这笔钱在个人手里转了一圈,有没有产生孳息?有没有被短期挪用?有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可以还原每一分钱的去向?纪委查出的27万,不能成为一笔算不清的“良心账”。
第五,为什么只有口头告知,没有书面文书? 实名举报案件,举报人有权获得书面处理结果。口头告知,对举报人对结果有异议,又该向谁反映?这是基本的程序权利保障问题。
八、谁为老百姓发声?
此案最荒诞之处在于:违规操作者“轻拿轻放”,而听信村干部、出资购地的村民,却因“非法买卖”面临限期整改、钱地两空的境地。
村干部主导了违法售卖,背了个行政处分。纪委通报中,村民成了“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一方,收款的村干部却仿佛只需为管理瑕疵负责。这种“板子”的错位,不仅难以服众,更会释放错误信号:权力违法代价极低,群众权益受损只能自认倒霉。
管理区向购地村民下发整改通知书,是从法律上纠偏。但如果机械执行,让群众的血汗钱打水漂,就是只堵不疏、只破不立。必须在追究干部责任、追缴赃款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村民的实际损失。
“干部背个处分,老百姓买了个违法”——这是举报人最朴素也最刺耳的质问,更是对基层治理公信力最沉重的叩击。
九、深度追问:是什么原因导致春岗村事件至今悬而未决?
从中央到省、市、区,四级会议密集召开,措辞一次比一次严厉,要求一次比一次具体。但春岗村的实名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仅仅是口头告知,连书面文书都没有。这背后,存在几种可能:
是看不见? 不可能。举报人已向经开区纪委实名举报,纪委也已立案审查,查实了27万元涉案资金。事实清楚,线索明确。
是不想管? 如果是不想管,为什么又要立案审查?为什么又要给处分?但如果是真想管,为什么只给政务处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为什么剩余资金又返还到了村里?这种“半截子”处理,恰恰说明可能存在某种“不想深挖”的倾向。
是不敢管? 春岗村虽小,但涉及的利益关系可能并不简单。十几处宅基地的购买者中,有没有涉及更复杂的利益网络?村干部敢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出售集体土地,底气从何而来?这些问题,需要更高层级的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才能查清。
是管不动? 基层纪检监察力量有限,面对复杂的“三资”案件,可能存在能力不足、手段有限的问题。但这不能成为“管不动”的理由。中央纪委明确要求“强化提级审计,聚力信访化解”,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级办理或交叉评查。
十、结语:会议精神的成色,要靠基层来检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连抓三年“三资”整治,全国追回侵吞、挪用、截留、套取集体资金18.52亿元——这个数字背后,是无数个像春岗村这样的基层样本。
省委书记刘宁强调“以钉钉子精神扎实做好集中整治各项工作”,市委书记安伟要求“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明确“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会议精神的成色,不取决于会议的规格有多高、措辞有多严,而取决于最基层的“最后一公里”能不能落到实处。春岗村的这桩实名举报,从2024年10月至今已近两年,举报人只拿到口头告知,没有书面文书;涉案资金先是“体外循环”一年有余,后又“返还”回村;涉事干部只背了个政务处分,购买宅基地的村民却收到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这笔27万元的“糊涂账”,到底还了谁的“陈年旧账”?体外循环一年,流水在哪?剩余资金“返还”到春岗村后,进了谁的账户?查处的宅基地含不含涉事干部及家属?涉事干部及家属出钱了没?
这些问题,春岗村的老百姓需要一个答案。中央纪委的部署、省委的要求、市委的举措、区党工委的承诺,也需要一个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