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既包括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也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我们在专题三中对被执行人追加程序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本专题将对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程序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主要包括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离婚协议约定分割未决夫妻债权,债权胜诉执行后原配偶能否追加为共同申请执行人?
夫妻协议离婚时,常常对尚在诉讼审理阶段、尚未形成生效裁判的未决债权作出分割约定。实务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续债权诉讼胜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依据离婚协议分得债权的原配偶,是否有权申请追加为共同申请执行人。
司法裁判明确:离婚协议对未决夫妻债权的分割合法有效,待涉案债权经生效判决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原配偶可依法申请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予准许。
裁判要旨
1.未决债权分割效力存续:夫妻离婚时在协议中分割尚在诉讼阶段、未生效的债权,该约定合法有效。虽分割时债权未被裁判确认,但不影响后续满足条件后的执行主体变更、追加。
2.权利转化即可追加主体:案涉债权后续经二审生效判决确权,转化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离婚协议的分割约定具备适用执行变更追加规则的前提,原配偶有权申请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3.严格适配法定条款:原婚姻一方作为生效判决确认的申请执行人,离婚时已将债权部分分割给配偶,完全适配司法解释第三条夫妻离婚分割执行债权的追加情形,法院应当依法支持追加申请。
案情简介
1.婚姻及离婚缔约: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享有民间借贷债权并已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协议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正在诉讼的债权,待判决生效、执行回款后由二人平均分配。
2.债权终审确权:双方离婚后,涉案民间借贷案件经高院二审终审判决,判令债务人向原婚姻一方清偿欠款及违约金,债权数额明确、裁判正式生效。
3.案件立案执行: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原胜诉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启动执行程序。
4.首次追加申请被驳回:原配偶依据离婚协议债权分割约定,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其为共同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以离婚协议约定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直接确认的权利为由,裁定驳回追加申请。
5.复议改判支持追加:原配偶不服裁定申请复议,上一级高院审查后撤销一审执行裁定,依法追加该原配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案件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执复57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案涉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明确对案涉诉讼债权的执行回款权益作出平均分割约定。该债权后续经终审生效判决确认,归原夫妻一方享有,已然转化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
依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离婚时将生效文书确认的权利部分分割给配偶的,配偶有权申请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本案完全符合法定追加情形,一审法院驳回追加申请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总结
1. 未决债权可提前通过离婚协议分割
夫妻离婚时,无需等待债权诉讼终结、判决生效,可直接在离婚协议中对正在审理的未决债权作出归属、分配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追加主体的核心条件:债权完成司法确权
离婚时债权未生效、未确权不影响分割效力,只需后续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原配偶即可依据离婚协议+生效裁判文书,申请追加为共同申请执行人。
3. 离婚债权分割约定务必明确具体
协议中需精准载明对应纠纷案号、代理律所、当事人、债权性质,杜绝模糊表述。若约定不明、双方对债权指向产生实体争议,执行法院不予直接审查确权,当事人需另案诉讼救济。
4. 执行程序不审查实体权属争议
若夫妻双方对离婚协议债权分割内容、对应标的存在实质性争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范围,执行法院不强行变更主体,当事人需通过民事诉讼确认权利后再申请执行变更、追加。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民事调解书概括约定债权归属,但未明确对应执行案件标的,原登记申请执行人不予认可的,属于实体权利争议。执行程序无权直接否定原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变更主体,受让一方需另案诉讼确权后,再行主张执行权利。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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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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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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