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走进上海市杨浦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一起网络主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辖区企业代表、居民代表等参与旁听。
小于(化名)是一名网络主播,2025年3月入职A公司从事直播工作,双方约定按时计薪,但入职后A公司始终未与小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通过微信发送直播排班,约定小于到岗发送“111”即完成打卡。7月1日至7月15日小于虽有部分工作日直播时段调整,但依旧完成了10场直播,共计时长45小时。
正式离职后,小于向A公司索要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工资,却被A公司拒绝支付。经劳动仲裁,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小于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
小于认为
自己为A公司提供直播工作,此前个人所得税也一直由A公司代扣代缴,其虽不再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公司仍应当足额结清对应时段劳务报酬。
A公司则辩称
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仅为商务合作,现已无法核实直播时长,不确认原告主张的劳务报酬金额。
庭审中,承办法官张静露耐心听取双方诉辩意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结合双方提供的薪资发放、考勤管理、直播排期等证据,进一步厘清涉案法律关系。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向小于支付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后,二审维持原判。
结合当下网络直播行业新业态用工纠纷,围绕无劳动合同欠薪维权、企业用工责任规避等典型问题,法官提示:
双方法律关系认定
一
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时,“实质”重于“形式”
在网络直播、线上服务等新业态领域,用工形式灵活多样,不少企业常以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等形式替代劳动合同,试图规避用工责任。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并不以书面合同名称为唯一标准,核心在于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特有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
若从业者需接受企业排班、考勤、工作规范等日常管理,工作内容由企业统筹安排,劳动报酬由企业固定核算、统一发放,并纳入企业财税管理体系,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名义上标注为合作关系,也应当依法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从业者维权要点
二
新业态从业者主张劳务报酬核心举证要点
在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应当遵循举证规则,全面、完整提交证据,用以佐证用工关系、薪酬标准及欠付事实。就用工关系方面,需提交双方协议、排班考勤、工作沟通记录、薪资流水等材料,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的客观事实。就薪酬标准方面,可以提供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重点就报酬计算规则、发放周期、结算要求、支付条件等,若仅存在口头约定薪资的情形,则需结合双方日常沟通往来记录、实际结算履行等综合证明报酬标准。就未发金额方面,提供工资台账、银行转账流水、纳税凭证等,精准核实报酬支付的具体金额、时间等,还原劳资双方真实结算情况。
企业用工规范
三
平台企业不得通过“包装用工模式”规避责任和义务
部分平台企业、合作服务商为压缩经营成本,普遍以劳务合作、项目承包、服务外包等名义替代劳动合同,刻意弱化双方从属用工关系,以此规避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工伤赔付、休息休假等法定用工义务。司法实践中,合同名义、合作形式均不能豁免企业法定责任,若企业对从业人员存在岗位管控、业务指派、奖惩约束、收益管控等实质性管理行为,即便签署合作协议,仍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企业各类拆分用工、虚假外包、变相转嫁用工风险的规避行为,均不产生免除法定责任的法律效力。各类经营主体应严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新业态用工管理,依法落实薪酬支付、社保参保等义务,违法规避用工责任的,将依法承担补发薪资、赔偿损失、补缴社保等相应法律后果。
来源 |上海杨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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