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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部署,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方面,《通知》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地要合理测算生育保险缴费,逐步将费率调整至缴费基数的0.5%—1%范围内。

在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面,《通知》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实施职工最高可达1500元、居民最高可达1000元的定额保障;对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不设起付标准,在顺产最高可达5000元、剖宫产最高可达7000元的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职工、居民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待遇。同时,《通知》明确,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在生育津贴方面,《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确保应享尽享,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在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方面,《通知》提出,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原则上参照职工医保,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生育保险参保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连续计算,在新参保地申领生育津贴。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做好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个人的经办工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

《通知》还要求,各地强化部门协同,医保部门牵头制定完善本地医保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规范生育医疗诊疗行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税务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基本医保费款征收工作。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基金运行监控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来源:四川医保、四川幸福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