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的一起中国公民新加坡遗产继承及境外资产返还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接受国内某企业负责人委托,就其已故配偶遗留于新加坡的已注销公司资产及银行账户资金开展跨境继承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新两国法律规则,妥善解决了年代久远导致的证明材料缺失难题,并通过境内外材料衔接、与新加坡专业机构及银行的持续沟通,成功协助委托人获批遗产管理人资格,依法完成境外遗产继承手续与资金划转,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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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的配偶曾于2017年在新加坡投资设立一家豁免私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唯一股东及董事。因未持续进行合规申报,该公司于2021年被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监管局依法除名注销。次年,其配偶在国内不幸去世,但遗留的新加坡银行账户内仍存有数万美元及数十万人民币的混合币种资金。面临的难点在于:一方面,由于公司已注销,相关资产面临依法被收归新加坡官方作为无主财产托管的风险,无法通过常规的银行指令直接提款;另一方面,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且委托人与配偶的原始结婚证曾在早年遗失,其独生女儿因出生年代较早依法缺乏标准出生证明,导致国内继承人关系证明链条存在严重瑕疵。委托人遂委托本所提供全流程涉外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12月18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新加坡遗产继承及境外资产返还专项法律事务;

2026年1月10日:办案团队完成基础事实梳理,通过调取新加坡ACRA商业简况与股权证书,准确固定了被继承人100%控股地位及公司的官方认定状态;

2026年1月31日:针对委托人原始结婚证遗失及女儿无出生证明的客观障碍,本所指导客户跨部门调取早年户籍底档、人事档案及独生子女材料,通过严密的替代性证据链完成亲属关系事实固定;

2026年2月16日:办案团队完成全部死亡证明、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及继承人声明文件的中国境内公证及附加证明书程序,确保文件符合新加坡主管机构的效力要求;

2026年3月4日:本所协同新加坡合作律师,依据完备的公证材料正式向当地法院递交遗产管理人申请,并同步向新加坡官方机构启动已注销公司剩余资产返还程序;

2026年5月15日:经多轮法律意见补充与背景核查,新加坡主管机构确认被继承人权益,法院正式签发遗产管理人委任书;

2026年6月21日:新加坡官方及涉案银行确认资产释放条件全部成就,涉案账户资金依法全额划转至继承人国内指定账户,本案圆满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注销公司资产的返还路径

实践中,家属往往认为只要持有账户密码或股权证明即可向境外银行直接提款。然而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公司注销后尚未处分的资产不会自然归属股东,而是依法成为政府代管的无主财产。办案团队需要精准识别这一法律属性,及时调整策略,从官方返还程序切入,避免在银行端陷入死循环。

2. 历史遗留证明材料缺失

跨境继承对亲属关系的审查极为严苛。本案中继承人出生于1996年国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常规证明路径受阻。办案团队可以通过组合方式,通过人事档案、户籍迁移轨迹和专项声明公证,构建替代证明链条,以获得新加坡法院的完全认可。

3. 跨境继承程序的高效解决

涉外继承若处理不当,极易演变为耗日持久且成本高昂的跨国诉讼。本案全程采用非诉法律服务模式,在确保法律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境内外材料准备、公证认证、公司资产清算与遗产管理程序紧密咬合,最大程度降低了委托人的时间及经济成本。

法律依据

(一)公司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归属

《新加坡公司法》第344G条规定:“公司解散时,在解散前紧接归属于公司或由公司受托持有的所有财产及权利(包括租赁财产,但不包括公司为任何其他人受托持有的财产),应被视为无主财产,并相应归属于政府。”

(二)无遗嘱遗产管理

《新加坡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自然人未立遗嘱死亡的,法院可以依法向有权继承的人签发遗产管理书。”

(三)法定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