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览:在涉案标的额达4517万余元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中,实际施工人A某起诉某置业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一审判令置业公司给付4517万余元。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二审上诉,委托荆门陈玉金律师代理。代理律师围绕借用资质合同无效下的结算规则、发包方进场装修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并阻却质量抗辩,以及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等焦点展开抗辩。湖北省高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明确了无资质施工参照合同结算及擅自使用丧失质量抗辩权的裁判标准。
一、中途停工引发4517万元巨额建工款纠纷
该起纠纷发端于商业地产开发。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业综合体,自然人A某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实际负责主体结构施工及管理,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双方在施工中就进度款拨付与签证发生争议。
工程主体封顶并初步砌筑后,双方在总价结算上陷入尖锐对抗。A某停工撤场,而某置业有限公司为推进开业,在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径行组织精装修队伍进场作业,对案涉楼盘进行地面铺设、隔断装饰及试运营。
因款项未结清,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结算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某置业有限公司向A某给付工程价款4517万余元。面对巨额判决,置业公司委托荆门陈玉金律师代理其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二审上诉。
二、二审审判视域下的三大核心抗辩焦点剖析
接办案件后,荆门陈玉金律师查阅卷宗梳理单据与流水,在二审中提炼出三大核心抗辩焦点:
其一,施工人缺乏资质下的合同效力与结算准则。A某借用资质承接工程合同无效。在无效状态下,一审直接按合同约定标准结算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其二,发包方在主体完工后进场精装修是否属于“擅自使用”。工程在A某停工时未取得验收备案表,主体工程存在裂缝与渗漏,发包方安排后续工序属于自救,不应被认定为擅自使用并剥夺其质量反索赔权利;
其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审查。代理律师核查了起诉节点,指出优先受偿权受除斥期间限制,需严格审查原告在停工交接时是否已超过法定行使期限。
三、抗辩意见展开与建工司法解释规则博弈
在湖北省高院二审庭审中,荆门陈玉金律师代表上诉人发表了代理意见:
第一,针对合同无效的结算责任,代理律师指出A某无资质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应当依照实际工程成本进行折价补偿,而非机械照搬合同约定取费比例,防止违法施工人获取超出合法履约的额外收益。
第二,针对工程质量与擅自使用认定,代理律师提交现场影像与鉴定申请,证明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标准。上诉人进场装修系因A某停工撤场导致的被动自救,主体工程未经验收,直接判定发包方丧失质量抗辩权显属不当。
第三,针对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阻却,代理律师指出工程停工且施工人退场时付款条件已成就,A某起诉已超出法定行使期限,优先权依法应当归于消灭。
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省高院经审理,对二审各方证据与意见进行了法理分析与裁判释明:
针对第一项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施工合同虽因无资质而无效,但主体工程施工完毕且实际使用未现结构安全隐患,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一审结算金额并无不当。
针对第二项焦点,二审法院指出,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就已使用部分以存在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置业公司在未经验收即组织装修并实际占用,构成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风险应由发包人自行承受,扣减抗辩不能成立。
针对第三项焦点,二审法院认定A某在主张权利时仍在法定优先受偿权期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法定依据。
最终,湖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4517万余元的一审裁判结果得到维持。
五、大型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与诉讼实务要点
本案涉及高达4500万余元的巨额争议,两审裁判逻辑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了实务参考:
第一,严格规范工程未经验收的实际接管流程。发包人在施工人停工或撤场时,切忌在缺乏交接单据与验收前提下擅自开展装修或运营。司法审判对“擅自使用视同验收合格”采取严格推定。一旦构成擅自使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底线外,发包人将丧失对常规质量瑕疵扣减工程款的抗辩权。
第二,深刻理解无资质施工合同“参照约定折价补偿”规则。司法实践对于借用资质等无效合同,确立了参照约定结算的裁判常态。只要建筑物客观合格并被受领,发包人试图仅凭合同无效推翻计价原则难以获支持。发承包双方应在履约中强化对签证产值的动态审核。
第三,紧扣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除斥期间。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工程款回款的核心物权工具,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当事人在行使或抗辩优先受偿权时,务必将付款起算节点与起诉时间精确比对,防止因超期主张丧失优先顺位。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一:施工人没有建筑资质,订立的施工合同有效吗?
回答一:依法无效。依据建筑法及民法典规定,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
问题二: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施工人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回答二:可以获得折价补偿。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发包人擅自使用视同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三:发包人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房屋,事后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吗?
回答三:通常不能拒付。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就已使用部分以存在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问题的,在合理寿命内仍有权主张。
问题四:建设工程纠纷中,如何界定发包人属于“擅自使用”?
回答四:司法实践中,擅自使用通常表现为:发包人在工程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实际接收占有建筑物,并进行二次精装修、设备安装调试、交付购房人或对外出租经营等实质性占有使用行为。
问题五: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定期限是多长?
回答五: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工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早期司法解释曾规定为六个月),超期主张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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