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352: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在承包期内大范围调整土地而引发的纠纷应否由法院受理及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司法实践中,经过村集体民主议定程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范围调整土地的现象普遍存在,该种调整往往涉及群体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承包关系的整体稳定,对于调整发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目前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土地引发的纠纷,应当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种调整多是出于村集体内部整体利益平衡,并已经形成村规民约,且调整经由民主议定程序,应当尊重村集体自治行为,对于此类矛盾引发的纠纷,宜由当地政府统筹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农户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物权,该权利亦是承包农户赖以生存的基础。法律、司法解释对承包农户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27条、第28条又对承包地收回、承包地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
又如,《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解释》第1条对侵犯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种类型予以明确;第6条对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产生纠纷的处理亦予以明确。前述规定均体现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承包地调整问题,关涉承包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此类案件受理后如何处理,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承包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时同意进行承包地调整、之后反悔的,可参照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处理。对于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或发包方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应否予以支持,法律虽未作明确规定,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第3项关于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规定,可以得出不应予以支持的结论。
第二种情况,承包户一直不同意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当支持其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由此可见,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在符合上述第28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调整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无权进行大范围调整。故人民法院对发包方违法大范围调整承包地的行为应作出否定性评价,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组编《民商事审判实务》第1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8月第1版。
转自 类案同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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