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打官司,最担心的不是败诉,而是案件被人为干预,明明有理,却因为权力插手、办案人员违规操作,最后酿成冤错案件。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一旦冤案平反,事情就算画上句号。实际上,纠正错案只是第一步。查清错案是怎么形成的,谁在办案环节滥用权力、违规操作,然后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才是防止同类案件再次发生的关键。

现在司法领域已经形成明确导向:冤错案件平反不等于责任清零。只要查实有人利用手中权力,违背事实和法律制造冤错案件,不管时隔多久、岗位如何变动,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但这里有一个必须厘清的前提,避免大家理解跑偏:并不是只要案件改判、再审推翻原判决,就一定代表办案人员要被追责。案件改判的原因有很多,出现新证据、法律条文修订、对法律理解出现分歧,这些正常情形,不属于人为制造冤错案,不需要追责。追责的对象,是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滥用权力、违反法定程序,刻意歪曲事实、隐瞒证据,最终造成冤错案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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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冤错案件的追责,到底追的是什么责任?

不少人觉得,平反冤案之后,就应该把当初所有参与办案的人全部问责。现实里的追责不是“一刀切连坐”,而是区分不同环节、不同人员的主观过错,精准划分责任。一件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埋下错案隐患。追责的时候,会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拆分核查。

第一种,故意违法办案,恶意制造冤错案件。这是性质最严重的一类。办案人员明知证据不足,仍然刻意隐匿无罪证据、伪造证据、刑讯逼供,强迫当事人作出虚假供述,刻意歪曲事实,将无辜的人定罪。一旦查实这类行为,会启动刑事追责,涉嫌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罪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重大过失造成冤错案件。办案人员没有主观上要陷害他人的想法,但严重不负责任,无视明显的证据漏洞,对当事人提出的无罪辩解置之不理,不核查关键疑点,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最终导致错案发生。这种情况,虽然没有主观恶意,但因为存在重大履职过错,也要承担司法责任,给予政务处分、纪律处分,调整岗位。

第三种,干预插手案件,利用权力影响案件走向。不是一线办案人员,但身居一定岗位,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违规干预司法,强迫办案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愿定案,间接催生冤错案件。现在“三个规定”专门约束这类行为,违规干预案件本身就要记录、通报,一旦查实干预行为直接造成冤错案件,同样会被严肃追责。

还有一类是正常办案产生的认识偏差。案件证据本身复杂,受当时技术条件、证据获取能力限制,办案人员基于当时掌握的证据作出判断,没有违规行为。后续因为新证据出现推翻原有判决,这种情况不属于过错,不会对办案人员追责。

简单总结追责逻辑:有故意,重刑责;重大过失,纪律政务追责;单纯认识局限,不予追责。

二、错案追责,不是简单“翻旧账”,核心是堵住制度漏洞

为什么平反冤案之后,一定要坚持追责到底?很多人只看到为蒙冤者讨回公道这一层,却忽略了更深层的制度意义。

第一,维护蒙冤者完整的权利。蒙冤的人,经过漫长申诉才得以平反,恢复名誉、拿到国家赔偿。但如果制造错案的人不用承担任何后果,相当于只有受害者承担全部代价,违法行使权力的人没有付出成本,公平就没有真正落地。追责,是对蒙冤人正义的延伸。

第二,形成强大的震慑效果。如果错案平反之后,责任人平安无事,就很难约束后续办案人员。追责机制存在,就是时刻提醒所有司法工作人员:手中的司法权力不是随心所欲的工具,一旦滥用,终将被追责。倒逼每一个环节的人审慎对待证据、尊重程序。

第三,倒查案件链条,找到制度短板。一件冤错案件的出现,很少只是单独某一个人的问题。往往是多个环节监督失效,疑点没有被及时发现。追责过程,会同步复盘整个案件流程,找出哪个环节监督失灵、哪个制度没有落实到位,推动相关部门完善机制,避免下一个类似案件发生。

这里要客观看待,错案追责不是为了打击司法队伍。绝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都是依法依规办理案件。追责针对的是极少数滥用权力、严重失职的人,目的是净化队伍,保护广大依法履职的办案人员,而不是全盘否定过去所有案件办理工作。

三、普通人很容易踩中的几个认知误区

误区1:只要案件再审改判,就代表这是冤错案,所有办案人员都要被追责。

纠正。再审改判≠冤错案件。有些案件只是民事证据发生变化,或者法律适用产生新理解,并不存在办案人员违法或者重大过失。只有认定属于冤错案件,并且查明办案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才启动追责。单纯改判,不等于追责。

误区2:案子平反很多年了,相关人员早就升职、调岗,没法再追究。

纠正。错案追责不受岗位变动影响。只要查实存在违法违规办案行为,无论当事人后来调到哪个单位、职务有没有变动,都可以启动倒查,依规依法追责。不存在“人走责消”。

误区3:只要自己申诉失败,就说明有人滥用权力制造错案,可以要求追责办案人员。

纠正。申诉被驳回,大概率是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等于办案人员违法。想要启动对办案人员的追责,需要提供相应线索和证据,证明办案过程存在刑讯逼供、隐匿证据、枉法裁判等违法情形,不能仅凭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就申请追责。

误区4:追责办案人员,当事人就能拿到更多赔偿。

纠正。国家赔偿是法定的补偿机制,赔偿金额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追责相关办案人员,是追究个人的纪律或者刑事责任,两件事情相互独立。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并不会直接增加国家赔偿数额。

四、当事人怀疑案件存在人为干预,正确的操作路径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案件存在枉法裁判、刑讯逼供、隐匿关键证据等问题,怀疑存在人为制造错案的情况,可以按顺序推进,不要采取过激方式。

第一步,优先走案件本身的救济程序。刑事案件可以申诉,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申请再审。核心目标是通过法定程序,纠正案件本身的错误。这是基础。案件还没有启动申诉、再审,直接要求追责办案人员,一般不会受理。

第二步,收集固定相关违法线索。如果怀疑办案人员存在违法,整理对应的证据或者线索:比如刑讯逼供的相关记录、证据被隐匿的线索、违规干预案件的相关聊天记录、录音等。材料要客观,不要编造内容。

第三步,分渠道提交线索。如果怀疑存在枉法裁判,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提交线索;针对违规干预案件线索,可以通过12368、12309检察服务渠道提交。检察院本身就拥有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

第四步,理性等待核查结果。相关部门收到线索之后,会按照规定核查。如果核查之后认为不存在违法办案情形,会给出书面或者口头答复;如果查实存在违法线索,会启动调查。

需要提醒一点:提交线索要实事求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维权要守住法律底线。

五、多重机制并行,全方位筑牢司法公正防线

近些年,司法系统不断完善预防冤错案件、错案责任倒查的配套制度。

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证据不能定罪,口供不再是核心定案依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刑讯取得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落实“三个规定”,所有违规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必须登记,全程留痕。同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常态化运行,一旦认定冤错案件,自动启动责任倒查。

当然,我们也要客观承认,案件本身错综复杂,过去部分案件受时代条件限制,取证手段有限。司法公正的建设是持续完善的过程,没有任何一套制度可以做到绝对零差错。建立错案追责机制,目的就是尽可能压低冤错案件发生概率,就算出现错案,也有纠错、追责的完整闭环。

权力天然需要约束。司法权力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一旦权力脱离约束,后果难以挽回。所以必须坚持:谁滥用权力制造冤错案件,就要被追责到底。

纠正冤错案件,是还给蒙冤者公平;而对滥用权力制造错案的责任人追责到底,是守住司法权力的底线。案件改判不等于办案人员必然担责,追责只针对故意违法办案或者存在重大履职过失的人员,不会简单一刀切。

对于普通人来说,如果认为案件存在枉法、违法办案的情形,优先走再审、申诉程序纠正案件,再提交相关违法线索,依法申请核查。追责机制持续落地,就是为了时刻提醒所有手握司法权力的人:权力有边界,违法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