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 年 7 月,西安长安区马王街办某村,师某兴和哥哥赵某社在自家院子里清理柿子树根,挖着挖着,挖出了东西。铜鼎、铜爵、铜觚,一共 8 件青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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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 27 日,西安中院作出判决:盗掘古墓葬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判决书写得很直白:师某兴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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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兴在这地方生活多年,判决书中写明其为 “保护范围内生活多年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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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 这两个字,是定罪的关键,盗掘古墓葬罪不要求行为人精通考古知识,核心看是否知晓挖掘地点、挖掘对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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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说明写道:“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承载的完整历史信息,大量珍贵的历史年代信息、周边环境信息等无法再生的历史线索可能永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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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读者会疑惑:从轻处罚之后还判十五年,如果没有从轻情节,量刑会是什么结果? 答案是:法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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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态度较好” 在本案量刑中的作用,是缩小处罚幅度,存在从无期徒刑向十年以上区间下调的空间,但这项从轻情节,不足以抵消多项严重加重情节叠加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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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认罪态度好不等于完全悔罪,“认罪” 是认可自身犯罪事实;“悔罪” 是深刻认识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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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该案选为典型案例,传递的普法信号十分清晰:即便在自家宅基地发现古墓葬,隐瞒不报并私自盗掘,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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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兴在自家院中挖出 8 件青铜器,妄图变卖获利,最终换来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罪态度好,可以获得从轻空间,但无法挽回盗掘造成的、永久丢失的考古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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