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消费者正当维权权利,同时也坚决反对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10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首批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3起案例,覆盖伪造证据索赔、短期集中恶意投诉、超高频次批量举报三类情形,对涉嫌违法的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一:伪造异物图片,反复投诉多家螺蛳粉企业索要赔偿

2025年10月26日,潘某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网购的某品牌螺蛳粉吃出异物,与企业协商无果,请求监管部门介入并要求赔偿。

经核查,潘某提交的所谓“异物”图片为网络下载图片,并非现场实拍的真实证据。调查发现,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潘某累计投诉75次、举报2次,其中针对预包装螺蛳粉投诉8次、举报1次,多以“食品混有异物”为由,反复使用同一张虚假图片,对柳南区、鱼峰区、柳江区多家螺蛳粉生产经营企业发起投诉。

综合研判,潘某伪造事实向企业施压,意图骗取赔偿,频繁使用相似事由、同一证据反复投诉,占用大量行政执法资源。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保护范畴。

柳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柳州市依法规范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启动跨部门联动机制,将潘某涉嫌骗取赔偿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二:以食品存在异物为由,短期内多次投诉同一家零食店

2026年8月25日,韦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网购饼干存在污点、异物,商家拒绝赔付。

经查,韦某某在一个月内多次投诉该零食店铺,均以购买的食品存在异物为由提出诉求。其先后对该店铺发起投诉举报共计10次,全部指向预包装食品存在异物。8月2日首次投诉该店铺饼干存在异物,获取商家补偿300元。此后又在8月12日、18日、25日、28日,针对店内不同食品继续投诉举报。此外,韦某某还向另外一家店铺,以饼干存在黑点为由发起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研判认为,韦某某在获得赔偿后继续购买商品索赔,在短期内针对同一经营者、同类商品大量发起投诉,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习惯。该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维权范畴。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对被投诉店铺开展食品安全核查;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3起在办投诉终止调解。针对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行为,启动跨部门联动,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一年内投诉举报上千次,消费行为超出正常生活需求

2026年5月,全国12315平台移交线索,彭某某在柳北区集中发起6件投诉,以洗发水执行标准过期、食品超过保质期为由,要求商家退赔并赔偿损失。

经核查,近一年彭某某累计投诉959次、举报616次,主要针对灌肠类、含乳饮料等食品。2026年5月20日,其通过信件一次性集中投诉19次,面向全市多家经营者,以产品过期、执行标准过期为由提出诉求。其投诉文本格式化,采用挂号信邮寄、光盘刻录证据等专业化方式,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与普通消费者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目的突出。

彭某某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护范围。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6起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履行告知程序。对于其举报反映的涉嫌违法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同步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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