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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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针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先后顺位、相互排斥(不能并存)的诉讼请求,当先位(主位)诉请不被支持时,请求法院对后位(备位)诉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形态称为预备合并之诉(又称备位诉讼)。其核心在于“先位优先,备位补充”,旨在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因先位诉请败诉而需另行起诉。
根据司法实践与理论,预备合并之诉主要分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和主观预备合并之诉两大类,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诉讼请求的合并)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指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具有先后顺位、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合同效力与责任认定争议
· 合同有效与无效的备位:原告先位诉请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备位诉请若合同无效则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如借贷纠纷中,先位主张偿还借款,备位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 继续履行与解除的备位:原告先位诉请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备位诉请若履行不能或合同无效,则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 合同撤销与无效的备位:原告先位诉请请求撤销合同(如基于欺诈、重大误解),备位诉请若撤销不被支持,则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 物权与债权冲突争议
· 物权请求与债权请求的备位:如在一物二卖纠纷中,先位诉请确认所有权或请求交付房屋(物权请求),备位诉请若无法取得所有权,则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债权请求)。
· 原物返还与损害赔偿的备位:先位诉请请求返还原物,备位诉请若原物灭失则请求损害赔偿。
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争议
· 原告先位诉请基于合同关系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备位诉请若合同关系不成立,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先位主张违约赔偿,备位主张侵权赔偿)。
4. 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争议
· 原告对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无法准确判断时,提出相互排斥的诉请。例如,先位诉请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主张还款,备位诉请若借贷关系不成立,则基于不当得利关系主张返还。
5. 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争议
· 原告先位诉请主张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备位诉请若不构成侵权,则主张不正当竞争。
6. 公司决议效力与股东权益争议
· 原告先位诉请确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备位诉请若无效不被支持,则请求撤销决议或确认相关股东权益。
二、主观预备合并之诉(诉讼主体的合并)
指在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以主位与备位的顺序关系共同起诉或共同被诉,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原告的预备合并(共同原告之间)
· 共同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先由主位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义务,若主位原告对被告之诉(先位之诉)得不到法院支持时,请求法院就备位原告对被告之诉(预备之诉)进行审理。
例如,债权让与中,受让人(主位原告)与让与人(备位原告)共同起诉债务人,若受让人诉求不被支持,则让与人诉求继续审理。
2. 被告的预备合并(共同被告之间)
· 原告对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对第一被告(主位)和第二被告(备位)分别提出主位和备位两个诉讼请求,原告先请求法院优先审判对第一被告的先位诉请,若先位请求得不到支持时,请求法院对第二被告的备位诉请进行审理。
例如,原告对合同相对方(主位)和实际行为人(备位)分别提出诉求,若主位被告不承担责任,则请求备位被告承担责任,以防请求落空。
周军律师提醒,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在实务中争议较大,适用相对较少,司法实践中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适用最为广泛和成熟。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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