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共同代理的某投资合伙企业诉多家企业及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生效判决,我方当事人全部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成功锁定本金490万元及对应利息债权,依法确认连带保证责任及三套房产最高额抵押权,为后续资产执行回款夯实法律基础。

案件概况

本案源于银行发放的一笔钢材采购经营性贷款,原始债权银行向某钢材贸易企业发放49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设置多组自然人、企业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多名第三方提供三套住宅房产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主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该笔债权历经两轮不良资产转让,最终由我方当事人——某投资合伙企业受让取得全部主债权及保证、抵押等从权利。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多名被告提出多重抗辩,案件争议难度凸显:其一,被告方主张本案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认为资产管理公司登报催收公告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其二,部分抵押担保人提出,案涉抵押房产在借款发放前已经被司法查封,抵押权应当归于无效;其三,被告提出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文本内,未完整记载全部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据此主张部分抵押人无需承担抵押责任;同时,被告抗辩案涉房产抵押登记同时对应多笔不同主体借款,抵押登记与案涉债权无法实现唯一对应关系,抵押权不应当在本案中适用。部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缺席审理。

俞强律师与团队律师全面梳理银行原始档案、资产转让全套协议、报纸公告、不动产抵押登记材料、放款及还款流水,针对被告各项抗辩,逐项组织证据链条,围绕债权转让效力、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设立要件、最高额抵押决算期等核心法律要点完成代理工作。庭审中,我方重点论证: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性公开报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案涉抵押权登记设立时间早于房产查封时间,抵押权合法有效;案涉借款发生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决算周期之内,即便主借款合同文本未完整罗列全部抵押合同编号,只要抵押权已完成不动产登记,抵押人仍应当在登记最高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判令主债务人向我方当事人偿还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剩余期内利息;多名自然人及企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清偿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确认我方当事人对三套涉案抵押房产,分别在164万元、164万元、72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同样享有追偿权利。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各败诉方共同承担。

律师专业解读

承办律师俞强表示:“本案是典型的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后处置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时效抗辩、抵押登记瑕疵、多债权共用同一抵押物、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文本记载不一致等抗辩事由,也是不良资产诉讼中最常见的抗辩突破口。”

俞强律师提示,金融不良债权受让方,在收购资产时应当重点核查三大关键点:第一,核实每一笔债权催收、公告档案,固定诉讼时效连续中断证据,资产管理公司登报催收有法定适用场景,但不等于可以完全替代直接送达;第二,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时间与房产查封时间,抵押登记完成在后、查封在前,会直接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查封权益;第三,处理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务必核实借款是否落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即便主合同没有摘抄担保合同编号,只要债权属于担保范围、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责任依然成立。

俞强律师团队专业优势

俞强律师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多年,擅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的不良债权清收诉讼业务,处理大量金融借款、担保、最高额抵押、债权转让类复杂民商事案件。

  1. 全链条证据梳理能力:面对银行老旧档案、多轮资产转让材料、分散抵押登记资料,能够快速甄别关键证据,补全证据链,击破被告时效、抵押无效等常见抗辩;

  2. 精通不良资产特殊裁判规则:熟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告催收、债权转让通知、最高额担保、多重抵押混同、抵押物被查封等疑难情形的司法裁判口径;

  3. 兼顾诉讼与执行视角:代理诉讼阶段,不只追求判决书胜诉,同时从后续执行、抵押物处置角度设计诉讼请求,确认抵押权、追偿权,为后续财产处置、回款减少法律障碍;

  4. 处理多方主体复杂担保结构案件经验丰富,面对同时存在企业保证、自然人保证、多套房产最高额抵押的复杂案件,厘清各担保人责任边界,最大限度维护资产受让方合法权益。

(注:本新闻稿案件信息已做脱敏处理,隐去可以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住址信息、完整不动产坐落编号;企业主体做模糊化处理,案件裁判要点来源于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不代表对个案结果的重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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