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该场地租赁纠纷案件胜诉

近日,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仓储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迎来一审胜诉判决,法院全额支持我方当事人诉求,判决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为企业在场地租赁交易中的定金维权提供司法参考案例。

案件回顾

我方当事人(承租方企业)与某实业公司(出租方)早年签署《仓库场地租赁协议》,约定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特定仓储场地用于经营使用,明确了场地租金计价标准,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依约向出租方支付定金3万元。因案涉场地当时尚待清理平整,双方暂未在协议中填写租赁期限,计划后续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协议签署之后,出租方迟迟未完成场地清理、亦未交付租赁场地,双方始终未能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约定。时隔多年,承租方正式向出租方发送律师函,催告对方限期对接磋商补充协议,要求限期完成场地交付。但出租方收到催告后始终置之不理,既不沟通协商,也不履行场地交付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朱丽玲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出租方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合计6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租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仓库场地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承租方已经实际交付定金,该定金属于保障合同履行的违约定金。出租方在收到书面催告之后,既不磋商完善合同条款,也不履行场地交付的核心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以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定金罚则之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由违约方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

律师专业解读与办案优势

承办律师俞强表示,场地、仓库租赁实务中,不少市场主体会出现合同部分条款留白、关键内容待后续补充的情形,但合同并不因个别条款暂缺直接归于无效,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合同缺少租赁期限、交易间隔时间久远、被告消极失联拒不出庭。

俞强律师在处理土地、厂房、仓储场地租赁类纠纷具备多项专业优势: 第一,擅长处理合同条款不完备类商事租赁纠纷,能够结合交易背景、履行凭证、往来函件,还原交易本意,锁定定金性质、各方权利义务,不因合同存在留白而丧失维权抓手; 第二,应对被告失联、缺席审判案件经验丰富,擅长梳理证据链条,通过定金收条、协议文本、催告律师函等完整证据闭环,在对方缺席抗辩情况下,说服法庭采信全部代理主张; 第三,深耕商事不动产租赁、场地租赁领域,熟悉定金罚则的司法适用边界,能够区分“定金”与“订金”,准确识别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法律效果,帮助企业在租赁缔约阶段防控风险,发生争议时最大化维护企业财产权益。

律师风险提示

俞强律师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签署场地、仓库租赁合同时,应当尽量将租赁期限、交付时间、场地现状、定金性质等核心条款书面落实;若确需部分内容后续补充,务必留存催告磋商的书面记录。已经交付定金后,一旦收受定金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及时发函催告,固定违约证据,依法主张定金罚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本案当事人主体信息已做脱敏处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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