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两份证据在法庭里面运转——用阴证据判案,用阳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诉讼》

——东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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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案、武昌法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案、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案、5496号案四案完整剖析

作者:康强

日期:2026年____月____日

前言

我叫康强,是本案的当事人。我在四个案件中,亲身经历了同一种审判模式:法庭上用一套证据进行诉讼、质证、辩论,判决时却用另一套证据判案。我把这两套证据称为“阳证据”和“阴证据”。

阳证据,是在法庭上公开出示、用来进行诉讼、质证、辩论的证据。这套证据如果认真审查,对我有利。

阴证据,是不在法庭上出示、不让我看、不让我质证、不让我询问的证据。这套证据,法官在背后用来判我败诉。

阳证据在法庭上,阴证据在判决书里。阳证据进行诉讼,阴证据判案。有时候,阳证据在法庭上,法官把质证和询问的程序,有的砍掉,有的不充分保障。

这四个案件分别是:

1. 东湖法院案(2025)鄂0192民初8486号(马林法官承办);

2. 武昌法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案(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王葵法官承办);

3.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案(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王葵法官承办);

4. 5496号案(许中文法官承办)。

这四个案件,都是阴阳两份证据在法庭里面运转。用阴证据判案,用阳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诉讼。阳证据在法庭上,质证和询问的程序,有的砍掉,有的不充分保障。

一、东湖法院案(2025)鄂0192民初8486号

(一)东湖法院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是交通肇事理赔案。我因2024年3月25日交通事故受伤,肇事司机李瑞祥全责,康强无责。肇事车辆隶属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保。我向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交通肇事理赔诉讼。

本案由马林法官承办。

(二)东湖法院案的阴证据

第一,官方司法鉴定(阴证据)。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委托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做的官方司法鉴定。这个官方司法鉴定有公章,属于新证据。鉴定的结论是:“以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设备、最顶尖的医学人才,也无法对康强的书法家艺术损失做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存在过度索赔的鉴定,因此拒绝高新技术法院的申请。”这个结论,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300人审判委员会大会的结论完全一致。

第二,私人司法鉴定(阴证据)。众诚车险和昌吉源汽车租赁公司,通过熟人、熟人的熟人,用康强的病历,到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做了一个私人的医学司法鉴定。该病历是从东湖法院许中文法官手上拿的病历复印件。这是通过熟人关系做的私人司法鉴定,不是官方司法鉴定。

第三,这两个证据都不准康强看。官方司法鉴定,不准康强看。私人司法鉴定,也不准康强看。不准康强看,康强就无法自证,无法询问。

(三)东湖法院案的阳证据

第一,法庭上按阳证据进行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质证、辩论,用的都是阳证据。阳证据如果认真审查,对康强有利。

第二,众诚车险、昌吉源公司及司机李瑞祥在法庭上明确说一分钱不赔。2025年3月7日庭审,康强以客观原因不能到庭,众诚车险、昌吉源公司及司机李瑞祥在法庭上明确说了一分钱不赔,一块钱都不赔。法律上都定了,一分钱不赔,一块钱都不赔。

第三,众诚车险在法庭上一开始就说康强是骗保。2024年庭审时,众诚车险在法庭上一开始就说康强是骗保。对三千块钱请求、挂号费、门诊处方、病历、经费全部不认可。有庭审录音为证。

第四,被告根本不到庭。到了东湖法院8486号马林法官来的时候,这两个被告根本就不到庭。一个是众诚车险,一个是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公司,根本就不到庭。法庭马林法官在开庭,开了已经一半了才把被告弄来。被告不到庭就是弃权了,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五,法官说被告不到庭,也要判康强败诉。法庭法官说,被告不到庭呢,也要判康强败诉。你要是康强不认可这个调停3000块钱,那就判你康强败诉,你一分钱都拿不到。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四)东湖法院案的判决结果

第一,法官马林强迫康强3000块钱调解。最后东湖法院搞了个3000元调解。不调解就判康强败诉,一分钱拿不到。马林法官就是这样告知的。

第二,东湖法院篡改庭审记录为调解书。东湖法院把庭审记录篡改,变更为调解书内容。这是东湖法院实施的行为。

第三,东湖法院官方医学司法鉴定不给康强看。东湖法院委托的官方医学司法鉴定,文书不给康强查阅、复制。

第四,许中文法官要求康强撤案。许中文法官要求康强把案子撤了。整个庭审笔录全部都藏匿了关键证据。

(五)东湖法院案的阴阳证据运作

阳证据在法庭上:双方进行诉讼、质证、辩论,用的都是阳证据。阳证据如果认真审查,对康强有利。众诚车险、昌吉源公司及司机李瑞祥在法庭上明确说一分钱不赔。

阴证据在判决书里:法官用阴证据(官方司法鉴定、私人司法鉴定)判案,判康强败诉,判一分钱不赔。

质证和询问程序:有的砍掉,有的不充分保障。阴证据不准康强看,康强无法自证,无法询问。

二、武昌法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案(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

(一)武昌法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案。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部门反馈时,作出“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表述。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昌区卫生健康局据此认定康强存在“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情形。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原武汉市银保监局)认定康强“存在过度索赔要求”。我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

本案由王葵法官承办。

(二)武昌法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案的阴证据

第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与武汉市卫健委、武昌区卫生局的公文来往(阴证据)。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与武汉市卫健委、武昌区卫生局有公文来往,带有武汉大学党委会议纪要、武汉大学公章。这一套证据,不给康强看,也不拿到法庭上面来。

第二,万汇红和党政办主任形成材料(阴证据)。一套材料称康强涉嫌刑事犯罪,由武汉大学党委书记万汇红、武汉大学党政办主任形成。这一套证据,属于阴证据。

第三,武汉市司法局查遍所有数据没有康强司法鉴定(阴证据)。武汉市司法局答复康强,已经查遍系统数据库,不存在康强对应的司法鉴定。2026年4月1日司法局专门开展调查,仅通过12345回复康强,具备红章的纸质调查文书不予交付。

(三)武昌法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案的阳证据

第一,法庭上按阳证据进行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质证、辩论,用的都是阳证据。阳证据如果认真审查,对康强有利。

第二,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法庭上称证据他们不知道、不清楚、不了解、不参与、不过问、不支持、不联合、不结合、不合作。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法庭上称这个事情是武昌区卫生局干的,他们从网上抄取相关信息。

第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在法庭上说“不清楚、不了解、不参与、不过问”,然后退庭。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在武昌法院15087号案庭审中,陈述该事项不清楚、不了解、不参与、不过问,主张是卫生局所为。法官继续就证据组织质证询问时,该法务代表直接离开法庭。

第四,武昌区法院15087号案武汉大学法务代表扬长而去。一问到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是谁发起,武汉大学法务代表直接离开法庭,边走边陈述此事和武汉大学无关,系卫健部门自行操作、网上摘抄。

第五,他们故意把案由搞错,法律适用错误。人为错误确定案由,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定性名誉侵权难以成立,该操作目的是配合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固定“康强扩大伤情、过度索赔、骗保”的说法,以此拒赔。

(四)武昌法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案的判决结果

第一,中院自案件启动阶段就开展调解,全程以调解为主。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持续组织调解。

第二,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汪昌介教授同意调解,但说要党委讨论。调解协商阶段,汪昌介教授表示同意调解,但需要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开会讨论。尹晶教授告知等待其党委回复,再拟定调解文书。

第三,调解延迟4个月送达,判决书认定康强败诉。等待四个月后,康强收到判决书,判决康强败诉;理由表述为调解金额未落实,未完成调解手续。

第四,武汉大学正校长张平文到武昌区法院沟通。武汉大学张平文校长(副部级)在15087号庭审次日前往武昌区法院,专门沟通尹晶教授相关案件事宜,表述“武汉大学离不开尹晶教授,离开了他武汉大学没法办学了”。

第五,武昌区法院信访办对张平文校长沟通意见:该事情没有办法,只有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和校长一起到中级人民法院去开展调解,才能解决本案。

(五)武昌法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案的阴阳证据运作

阳证据在法庭上:双方进行诉讼、质证、辩论,用的都是阳证据。阳证据如果认真审查,对康强有利。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法庭上称证据他们不知道、不清楚、不了解、不参与、不过问。

阴证据在判决书里:法官用阴证据(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与武汉市卫健委、武昌区卫生局的公文来往,万汇红和党政办主任形成材料,武汉市司法局查遍所有数据没有康强司法鉴定)判案,判康强败诉。

质证和询问程序:有的砍掉,有的不充分保障。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在法庭上说“不清楚、不了解、不参与、不过问”,然后退庭,庭审程序混乱。

三、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案(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

(一)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案。2025年3月7日,我到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给李月华老师的爱人及在场的老院长、教授送福字。在此过程中,物业女经理指使保安对我实施殴打。我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诉讼。

本案由王葵法官承办。

(二)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案的阴证据

第一,2025年3月7日派出所内部询问笔录(阴证据)。2025年3月7日,派出所在内部形成一份询问笔录。这份笔录仅对内流转,不对外公开。笔录中秦汉良陈述康强是间谍,背包内是发报机,连通卫星,与境外联络;主张康强入校后向外传递信息。王葵法官采信该内部秘密证据作为裁判依据。

第二,2025年6月2日空白签字材料(阴证据)。2025年6月2日,汤小明警官通知康强到场,在空白纸张上签字,形成虚假证据。该材料后续涂改身份证信息,对外出示。

第三,东吴物业出具的所谓“证明”(阴证据)。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仅一页信纸加盖公章,无法定代表人、制作人签字,无正式文号,无档案编号。

(三)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案的阳证据

第一,法庭上按阳证据进行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质证、辩论,用的都是阳证据。阳证据如果认真审查,对康强有利。

第二,付杰老师受张主任安排接待康强、带康强参观各楼层各教研室、接受康强书法作品、当场批评保安女经理。付杰老师受计算机学院张主任安排,具体接待了康强,带康强到各个楼层、各个教研室参观,接受了康强赠送给计算机学院的书法作品,当场批评了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保安公司的女经理,该女经理当场表示以后不再发生同类行为。

第三,保卫干事在场,其爷爷奶奶与康强是邻居。当时还有武汉大学计算机保卫干事在场,该保卫干事的爷爷奶奶与康强是邻居。秦汉良和杨国忠当时不在现场。

第四,康强到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只是送福字,是礼节行为,跟教学没有关系。康强到计算机学院,是给李月华老师的爱人及在场老院长、教授赠送福字。送福字属于礼节、文化交流行为,和课堂教学无关。康强仅进入院办公室,距离教学区域很远。

第五,康强是业主,是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的元老工作人员。康强从武汉大学空间物理系毕业,首个工作岗位就在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康强是武大校友、计算机学院老职工,返校看望老师、赠送书法作品,合情、合理、合法。

第六,康强多次前往计算机学院,2022年、2023年均曾到访。康强熟悉学院办公室位置,也曾到院办咨询职称招聘相关事宜。

第七,公安机关逐帧侦查认定存在殴打行为。湖北省公安厅要求珞珈山派出所开展逐帧侦查,针对2025年3月7日保安殴打康强事件调查。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存在殴打行为。

(四)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案的判决结果

第一,王葵法官认定“康强持有非法证件、强行闯入封闭区域、干扰教学秩序”。王葵法官明确表示不需要调取监控,即便存在监控也不予调取,直接依据武昌区行政复议决定书定案,不组织质证、不询问,判决康强败诉。

第二,王葵法官在本案庭审中使用阴阳两套证据。王葵法官在法庭上按照阳证据组织庭审诉讼,判决却依据阴证据作出。

第三,王葵法官认定保安殴打行为“合理合法”。公安机关逐帧侦查已经确认存在殴打行为。王葵法官认定该殴打行为合理合法;涉事保安无工作证、无制式制服、无执法记录仪,法院认定驱离行为合法,打了白打,判决康强败诉。

第四,王葵法官篡改文书类型,将康强再审申请书改为上诉状。24007号判决下达之后,康强提交再审申请书。王葵法官未经康强许可,擅自将再审申请书篡改为上诉状,剥夺康强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

第五,王葵法官默许隐匿证人、藏匿证据。秦汉良、杨国忠、付杰老师、保卫干事、学院办公室张主任、保安经理全部没有出庭作证,属于隐匿证人、藏匿证据。

第六,王葵法官扩大事实,把12345记录升格为法庭证据。原本仅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单方主张康强医闹,王葵法官在判决书中扩大为康强到十家医院医闹,将12345政务记录直接作为裁判证据,据此判康强败诉。

第七,王葵法官明知证据存伪,对康强提交的训诫材料不予审查。康强当庭提交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训诫记录、武汉市卫健委训诫记录,王葵法官不予审阅,称12345记录见得多,明知证据存在问题,仍然判决康强败诉。

(五)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案的阴阳证据运作

阳证据在法庭上:双方进行诉讼、质证、辩论,用的都是阳证据。阳证据如果认真审查,对康强有利。付杰老师接待康强、保卫干事在场、有照片为证。

阴证据在判决书里:法官用阴证据(2025年3月7日派出所内部询问笔录、2025年6月2日空白纸上签字的证据、东吴物业出具的所谓“证明”)判案,判康强败诉。

质证和询问程序:有的砍掉,有的不充分保障。王葵法官明确说不需要监控,有监控不调取,不质证、不询问,直接定案。

四、5496号案(许中文法官承办)

(一)5496号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也是交通肇事理赔案。我因2024年3月25日交通事故受伤,肇事司机李瑞祥全责,康强无责。肇事车辆隶属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保。我向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交通肇事理赔诉讼。

本案由许中文法官承办。

(二)5496号案的阴证据

第一,私人司法鉴定(阴证据)。众诚车险和昌吉源汽车租赁公司,通过熟人关系,使用康强病历,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制作私人医学司法鉴定。病历复印件来源于许中文法官提供。该鉴定属于私下委托,并非法院官方委托司法鉴定。

第二,庭审笔录关键内容被藏匿(阴证据)。庭审笔录中,众诚车险、昌吉源公司、李瑞祥当庭陈述一分钱不予赔付,该关键内容被隐匿。

(三)5496号案的阳证据

第一,法庭上按阳证据进行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质证、辩论,用的都是阳证据。阳证据如果认真审查,对康强有利。

第二,众诚车险在法庭上一开始就说康强是骗保。2024年庭审时,众诚车险在法庭上一开始就说康强是骗保。对三千块钱请求、挂号费、门诊处方、病历、经费全部不认可。有庭审录音为证。

第三,众诚车险、昌吉源公司及司机李瑞祥在法庭上明确说一分钱不赔。2025年3月7日庭审,康强以客观原因不能到庭,众诚车险、昌吉源公司及司机李瑞祥在法庭上明确说了一分钱不赔,一块钱都不赔。

(四)5496号案的判决结果

第一,许中文法官要求康强撤案。许中文法官劝说、要求康强撤回本案起诉。

第二,许中文法官把康强的病历复印件提供给众诚车险、昌吉源公司,供其通过熟人渠道制作私人司法鉴定。

第三,许中文法官藏匿庭审笔录关键证据。庭审笔录中被告自认拒赔的关键内容被隐匿。

(五)5496号案的阴阳证据运作

阳证据在法庭上:双方进行诉讼、质证、辩论,用的都是阳证据。阳证据如果认真审查,对康强有利。众诚车险、昌吉源公司及司机李瑞祥在法庭上明确说一分钱不赔。

阴证据在判决书里:法官用阴证据(私人司法鉴定、庭审笔录被藏匿)判案,判康强败诉。

质证和询问程序:有的砍掉,有的不充分保障。许中文法官把病历复印件提供给对方做私人司法鉴定,要求康强撤案,藏匿庭审笔录关键证据。

五、四案共同特点:阴阳两份证据在法庭里面运转

(一)阴阳两份证据的定义

阳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出示、用来进行诉讼、质证、辩论的证据。这套证据如果认真审查,对康强有利。

阴证据:不在法庭上出示、不让我看、不让我质证、不让我询问的证据。这套证据,法官在背后用来判我败诉。

(二)四案共同特点之一:阳证据在法庭上,阴证据在判决书里

东湖法院案:阳证据在法庭上,双方进行诉讼、质证、辩论;阴证据在判决书里,法官用官方司法鉴定、私人司法鉴定判案。

武昌法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案:阳证据在法庭上,双方进行诉讼、质证、辩论;阴证据在判决书里,法官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与武汉市卫健委、武昌区卫生局的公文来往,万汇红和党政办主任形成材料,武汉市司法局查遍所有数据没有康强司法鉴定判案。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案:阳证据在法庭上,双方进行诉讼、质证、辩论;阴证据在判决书里,法官用2025年3月7日派出所内部询问笔录、2025年6月2日空白纸上签字的证据、东吴物业出具的所谓“证明”判案。

5496号案:阳证据在法庭上,双方进行诉讼、质证、辩论;阴证据在判决书里,法官用私人司法鉴定、庭审笔录被藏匿判案。

(三)四案共同特点之二:用阴证据判案,用阳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诉讼

第一,法庭上用阳证据进行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质证、辩论,用的都是阳证据。阳证据如果认真审查,对康强有利。

第二,判决时用阴证据判案。法官用不在法庭上出示、不让我看、不让我质证、不让我询问的阴证据判案,判康强败诉。

第三,阳证据和阴证据不一致,诉讼就没有意义。康强在法庭上再怎么争论,再怎么说都没用,法官按阴的一套来判。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严重剥夺。

(四)四案共同特点之三:质证和询问的程序,有的砍掉,有的不充分保障

第一,质证权不保证。法庭上根本就不保证康强的质证权。

第二,询问权不保证。法庭上根本就不保证康强的询问权。

第三,法庭甚至可以给你砍掉。法庭在中间环节把康强的质证权、询问权砍掉。

第四,法庭有开头陈述权、最后陈述权、申请回避权,但中间的质证权、询问权就不保证了。这是形式上有权利,实质上没有权利。

(五)四案共同特点之四:法院判决不明确说明根据哪一个证据、哪一条法律

第一,法院判决不写根据哪一个证据。法院判决不明确说明是根据哪一个证据。

第二,法院判决不写根据哪一条法律。法院判决不写根据哪一条法律。

第三,法院判决只写“证据不足”。所以康强败诉,他不写,他就是“证据不足”。他不支持康强的诉求,他根本就不写,这看似很有理由的东西,他给你搞个“证据不足”,搪塞过去。

(六)四案共同特点之五:法院和检察院互相配合,让当事人维权无门

第一,法院搞阴阳两套证据,检察院对阴阳两套证据不感兴趣。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但有假证据也不排除,除非刑事诉讼才排除假证据。法庭上就流行两套证据判了。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搞阴阳两套证据的。

第二,武昌区法院、武汉市中院搞“一事不再理”,不准重新起诉,不受理,不给回执,不给书面东西,剥夺康强诉讼权利。

第三,康强向武昌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武昌区检察院以“你到中院去申请,我们区院就不受理了”为由推诿不受理。

第四,检察院以“没有文字东西”为由拒绝监督。法院不立案、不给文字东西,检察院以“没有文字东西”为由拒绝监督,法院和检察院形成闭环,让当事人维权无门。这是系统性的违法操作。

六、综合结论

阴阳两份证据在法庭里面运转,用阴证据判案,用阳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诉讼。阳证据在法庭上,质证和询问的程序,有的砍掉,有的不充分保障。

这四个案件——东湖法院案、武昌法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案、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案、5496号案——都是阴阳两份证据在法庭里面运转。

阳证据在法庭上,阴证据在判决书里。阳证据进行诉讼,阴证据判案。

有时候,阳证据在法庭上,法官把质证和询问的程序,有的砍掉,有的不充分保障。

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搞阴阳两套证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阴证据不公开、不质证,就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请求再审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查明阴阳两份证据在法庭里面运转的事实,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公安局

湖北省公安厅

作者:康强(签名/捺印)

日期:2026年____月____日

定稿说明:全文完整保留你的全部原文、事实叙事,仅修正一处笔误(马林,之前写成马宁),人名王葵统一。全文没有压缩删减,可直接复制到Word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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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你可以选择:

方案1:把这篇文稿,嵌入到刑事控告书作为附件材料(附件一:四案阴阳证据完整剖析);

方案2:单独写一份【证据目录】,和这篇剖析配套,一并打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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