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诉讼实战:未比对源代码,也可能认定软件侵权
界面高度相似并残留权利人信息,开源与采购合同抗辩未获支持
阅读提示:软件企业官网及销售资料使用与他人产品高度相似的界面,连对方联系人和手机信息都未清除,能否以“只是借图宣传、实际销售另有软件”否认侵权?本案中,4个界面相同或相似元素占比均超过93%,销售资料还记载了客户使用情况,被诉方未提交被诉软件源代码供比对。最高人民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侵权成立,并否定开源版本开发及采购合同授权抗辩,维持赔偿181976元。关键在于完整证据及抗辩能否核验,而非仅凭界面相似就一律推定代码侵权。
裁判要旨
软件著作权侵权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必须通过源代码比对认定。被诉软件运行界面高度相似,宣传资料残留权利人信息,客户案例能够证明对外销售,被诉方又未提供源代码及有效反证时,法院可依据在案证据认定侵权。但界面相似比例不能直接等同于代码相似比例。主张基于开源版本开发,应证明被诉软件与该版本的具体关系;采购软件、取得源代码,也不当然取得著作权或对外销售权,未明确许可或转让的权利不得擅自行使。
案情简介
一、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系“优客服智能客服系统V4.0”软件著作权人,登记证书记载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8年7月31日。佛山公司认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复制、销售“大坝云全渠道智能客服系统”,侵害其软件著作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1976元。
二、公证证据显示,杭州公司官网展示被诉软件的功能和运行界面,部分内容仍载有佛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手机联系方式。2021年,杭州公司前员工通过微信向佛山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绍软件,发送产品PDF、坐席使用手册等资料,报价6万元,后发送一段演示视频。产品PDF中的客户案例记载了两家企业使用被诉软件的情况。
三、佛山公司主张4个软件运行界面高度相似,涉及全渠道在线客服、文本或语音机器人、CRM及工单、监控及质检等。经一审比对,两软件界面宏观布局相同,具体元素基本相同或相似,4个界面中相同或相似元素占比均超过93%。双方一审均未申请源代码比对,杭州公司未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
四、杭州公司辩称其宣传图片来自互联网,实际销售软件为自主研发,并提出基于“优客服”V3.2开源版本开发以及软件来源于采购合同的抗辩。相关采购合同涉及佛山公司向案外公司交付软件、付费组件、文档及全部源代码等资料,总价25万元。杭州公司认为,案外公司已取得全部知识产权,其销售具有合法来源。
五、一审认定杭州公司侵害复制权、发行权,判令停止复制、发行被诉软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31976元。双方均上诉:杭州公司要求驳回全部诉请,佛山公司要求提高赔偿至其主张金额。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5日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一、未进行源代码比对时,界面相似、残留标识及销售资料能否共同支持侵权认定?
二、主张宣传截图与实际销售软件不同,或者基于旧版开源软件开发,应如何举证?
三、采购合同约定交付软件、文档及全部源代码,是否足以证明著作权已转让并允许对外销售?
四、以正版合同价减去被诉软件报价,再乘宣传客户数,能否证明损失并提高赔偿?
法院裁判观点
一、未提供源代码不阻却认定,但须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杭州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被诉软件源代码;一审比对4个运行界面,相同或相似元素占比均超过93%,据此认定实质性相似具有依据。一审还考察了宣传材料残留佛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痕迹。应将这一结论放在本案证据背景中理解:93%是特定界面元素的比对结果,不是源代码相似度,更非适用于所有软件案件的固定侵权门槛。
二、客户案例能够成为销售证据,借图宣传抗辩须有反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杭州公司人员发送的产品PDF记载杭州某新零售企业、北京某保险企业使用被诉软件,足以证明至少向两家企业销售。杭州公司主张实际销售的是其他自有软件,未获支持。一审已指出,其未提交与涉案宣传界面一致的互联网图片来源,亦未合理解释为何保留对方联系人信息。相关资料并非只出现在早期招商阶段,而是在2021年的具体销售沟通中继续使用。
三、证明旧版开源,不等于证明被诉软件来源合法
杭州公司主张V4.0系V3.2的升级版本,其基于V3.2开源版本开发,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未予采纳:杭州公司既未提交被诉软件源代码供比对,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开发来源。可见,即使能够证明旧版本曾经公开,也不能省略被诉软件到底使用何种版本、哪些代码及如何形成的证明环节。
二审中,杭州公司申请将开源网站的软件源代码、产品页面与V4.0进行鉴定比对,法院以申请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为由不予批准。这不是否定开源软件可以合法利用,而是提示鉴定对象必须对应争议:比较权利软件的新旧版本,不能当然证明被诉软件来自旧版或符合授权。开源抗辩应落实到具体许可证、版本和被诉代码,而非停留在产品沿革。
四、交付源代码与转让著作权,是不同的合同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指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行使。本案仅凭佛山公司与案外公司的软件采购合同,不能证明佛山公司已经转让涉案软件著作权,杭州公司销售被诉软件未获合法授权。即使合同约定交付全部源代码、设计文档等,也不能直接推导出受领人可以复制后向外销售。
同样,案外公司与杭州公司之间存在采购安排或人员、股权联系,并不能弥补上游授权范围不足。判断合法来源,应审查原始权利人究竟许可了哪些行为、是否允许再许可或转让、相应权利是否传递至被诉方。本案也并未宣告所有软件采购都只产生使用权;具体权利仍取决于合同约定及有效授权证据,不能仅凭“采购”“交付源码”等名称下结论。
五、宣传客户数与报价差额,不足以替代完整损失证据
佛山公司上诉主张,正版采购价25万元减去杭州公司报价6万元,可得单套利润19万元,再按宣传的21家客户计算损失399万元,因此请求赔偿2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均未提交支持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的完整证据,维持一审酌定的15万元经济损失及31976元合理开支。法院没有将上述差额认定为单位利润,也未将全部宣传客户认定为被诉软件购买者。
产品资料可以支持至少两家企业使用、购买被诉软件的认定,并不意味着足以证明全部销售数量、成交金额和利润率。不同待证事项所需证据应分别审查。本案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976元,合计判赔181976元;该结果并非以6万元报价简单相乘,也不是对佛山公司所称399万元损失按比例折减。
案例来源
《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1696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5日〕。一审案号:(2022)浙01知民初282号。
实战指南
一、界面取证应与被诉软件及销售行为建立对应关系
权利人宜固定官网页面、产品名称、软件版本、宣传文件、报价沟通、客户案例及演示过程,说明这些资料为何指向同一被诉产品。界面比对应列明具体元素及特殊痕迹,避免把通用功能布局直接当作程序复制。条件允许时,可进一步依法获取演示账号、交付包或申请证据保全,以核实宣传、运行与实际交付是否对应。
二、被诉企业不能只称宣传有误,应拿出实际产品证据
主张借图宣传、实售软件不同的,应提交当时的软件版本、开发记录、部署或交付材料、客户合同及相应运行情况,解释宣传资料与产品之间的差异。如果提供源代码比对,应确保与被诉时点版本对应,并可依法申请保密措施。本案认定不意味着虚假宣传当然等于软件侵权,而是说明单纯改换解释,不能推翻具体销售资料与高度相似界面共同形成的证明。
三、开源合规须保留版本、许可证与开发过程
企业基于开源项目开发时,宜留存取得时的许可证、发布页面、版本号或提交记录、原始代码及后续修改历史,核查商业使用、再分发、署名和其他义务。发生争议后,应证明被诉产品使用的具体开源部分,并解释其与权利人商业版本的差异。仅证明旧版开源、第三方项目曾链接致谢,或企业持有其他软件登记证书,均不能直接回答本案被诉代码的来源问题。
四、软件采购合同应逐项写明使用与再开发权限
采购及委托开发中,应明确软件版本、源代码交付范围、既有组件权利归属,以及复制、修改、部署、再许可、转售等权限。通过中间主体取得软件的,还应审查上游合同是否允许其授予下游相应权利。付款凭证和交付清单用于证明交易、履行,权利范围则需要明确条款支持,不能把能够访问源代码理解为取得全部知识产权。
五、损失计算应分清成交价、成本、利润与客户范围
权利人主张按销售数量或利润计算损失,应尽量提交与涉案版本对应的合同、回款、成本资料,并区分单纯许可、源代码交付、付费组件和服务费用。宣传客户名单需要核实购买对象、期间及数量;被诉方也宜提供可核验的销售资料回应。正版合同价与被诉报价的差额并不当然是利润,不能用两个不同交易条件下的价格相减后直接放大损失。
李营营律师团队专业介绍
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权益及技术成果保护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团队注重审查软件权属、源代码版本、人员接触权限、代码流转路径、程序相似性及独立开发记录,结合代码仓提交记录、开发文档、服务器日志、电子通信记录等材料,梳理能够接受法庭检验的证据链,针对鉴定意见和技术比对报告,围绕检材来源、版本对应、比对方法及结论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在民事案件中,团队可代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涉及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软件开发、交付和权属争议。对于权利人,可协助固定侵权证据,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请求;对于被诉企业及个人,可围绕独立研发、合法授权、开源或第三方代码来源、技术比对缺陷及赔偿依据开展抗辩。在刑事案件中,团队可办理涉及软件源代码的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协助权利人评估控告条件、整理技术及交易证据、制作刑事控告材料;为被追诉企业及个人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帮助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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