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陈景辉又出手了。
这位出身于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的教授向来以分析法理学的冷峻笔法著称,不轻易参与学界的热闹。他最新刊发于《中外法律评论》2026年第3期的长文《存在一种"法律科学"吗?》,被"法学学术前沿"推送时,编辑拟了一个火药味十足的外标题,称此文是对"法律科学"概念的彻底去魅。推送一出,转发者众,有击节的,也有皱眉的。一篇纯理论文章能激起这样的动静,本身已说明问题。
这篇文章要质询的是常识。法学界言必称"法律科学",法教义学者以科学自居,社科法学者也要争这个名分,但"科学"究竟指什么,很少有人细究。陈景辉偏要细究。
他的分析工具是概念三分。对法律的看法大致有三类。一是态度,无关真假,比如"我喜欢这部法律"。二是信念,有真假值,其中为真的才配叫知识。三是技艺,既非态度也非信念,比如法官解释条文、律师组织论证的那套看家本领。关键一步在于,他主张法律实践里那些专业性的内容,从"无因管理""牵连犯"这类术语,到体系化的法教义学,本质上属于第三类,是关于法律的技艺。技艺无关真假,但有高下,所以法律实践不是骗局,法学也不是骗术。这个判断先救了法学的面子。
麻烦出在下一步。既然科学的基本含义是真信念,而技艺不是真信念,那么把法教义学叫作法律科学就名不副实。法教义学者当然可以辩称,法律技艺历史久远、门槛森严、讲究推理,已然成熟到科学的地步。陈景辉的回应颇不客气:美发技艺再发达,也变不出一门美发科学。比喻终究是比喻,被比喻者不会因此改变身份。
那让社科法学顶上如何?也不行。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来自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那是"与法律有关的科学",而不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更要命的是,社科法学同样否认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法律实践是一场骗局的原罪依旧洗不脱。陈景辉借此点破一个结构性尴尬: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表面和解、分工合作,实则前者只是后者的理论奴隶,一旦教义学的结论与社科真信念冲突,骗术的旧帽子立刻扣回来。
文章里最让人印象深刻的,是医疗与美发的类比。法律实践常被拿来与医疗实践并列,因为二者都关涉生死自由。汉德法官就说过,他怕打官司甚于怕死和纳税。可是医疗实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除了医疗技艺,还有关于健康的真信念,也就是医学。如果法律只有技艺没有真信念,那它就退回美发的行列。老百姓不接受这个结论,法律人自己更不能接受。类比推到这里,"法律科学"的必要性反而被倒推了出来。
所以本文的推送标题其实说得重了。陈景辉重创的不是法学,甚至也不是法律科学,而是这个名称的随便使用。他最后的结论相当克制:真正恰当的法律科学只能由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构成,而这种真信念是否存在,"尚未能证明"。重创之后,他留了一扇虚掩的门。
把法学叫作科学,本是十九世纪德国学界的雄心。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举起Rechtswissenschaft的大旗,要让法学与数学共享尊严,普赫塔的概念法学把这种科学冲动推向极致,试图从几个最高概念演绎出整个私法体系。在那个语境里,法律科学几乎承载了国族建构的期待。韦伯后来给这股热望降温,提醒说社会文化科学在方法论上不能模仿自然科学,法学更是一门关涉意义的学问。拉伦茨晚年写《法学方法论》,承认法学有其科学性,但强调这种科学性受限于法学的实践品格。德语Wissenschaft一词本就比英文science宽得多,译成"科学"已经委屈了它。
英美传统的怀疑更直白。霍姆斯那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是现实主义法学的接头暗号,卢埃林和弗兰克把法律的不确定性翻了个底朝天。德沃金试图用整全性理论和唯一正确答案拯救法律的客观性,代价是承认这依赖一种阐释性的姿态。波斯纳最痛快,干脆承认法律算不上科学,至多是craft,手艺。有意思的是,craft与陈景辉的"技艺"几乎撞了个满怀。大洋两岸,一个实用主义的法官学者,一个分析进路的法理学家,在法学是手艺而非科学这个判断上殊途同归。只不过波斯纳不觉得这是耻辱,陈景辉却不肯就此罢休,他押宝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上,这个位置离菲尼斯、离德沃金反而更近,尽管他未必愿意认领这个阵营。
就论证而言,此文的长处在于干净。他不争论法学有没有用、重不重要,只追问"科学"这个词的逻辑语法。技艺再成熟也成不了科学,这一刀下去,很多习以为常的说法都要流血。他对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关系的诊断,也与近些年来中国学界那场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暗合,苏力、侯猛等人当初争的与其说是方法不如说是名分,陈景辉把这层窗户纸捅破了。
可商榷的地方也有。其一,科学等于真信念的界定偏窄。库恩之后,科学哲学很少有人还把科学单纯看作真信念的积累,科学更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建制性实践,按这个标准,物理学都要重新排队。其二,技艺真的与知识无缘吗?赖尔区分knowing how与knowing that,波兰尼讲默会知识,都说明手艺可以进入知识谱系,法教义学的体系化成果未必配不上"学问"二字。其三,"关于"与"有关"的区分高度依赖语言直觉,拿它当承重墙,风险不小。德沃金定会反驳,他的整全法提供的正是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法实证主义阵营内部对此也未必没有分歧。
回到本文的推送标题。所谓重创,与其说是给法律科学判了死刑,不如说是一个较真的人,在一屋子人都管法学叫科学的时候,坚持问一句"你管这个叫什么"。这种较真在学科建制化的今天并不讨巧,但一门学问的自我理解,恰恰需要这种不讨巧。文章结尾停在希望二字上,法律科学怎样才不至于沦为一句漂亮而无用的口号,仍需足够充分的思考。比宣布死亡厚道,比宣布胜利清醒,这大概是一篇好理论文章该有的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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