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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2:敲诈勒索,涉案金额6千元,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2:冯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冀0681刑初150号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四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曲某人民币二千元。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拘留日期:2020年11月24日

判决日期:2021年04月16日

河北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冯某伙同常洪雨(已网上追逃)对某某市甲秀路至尊烟酒店老板吴某,以向工商局举报在其店内所购买的酒为假酒以及报警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所得十条硬“中华”香烟,经某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总价值4200元。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冯某伙同常洪雨对某某市百尺竿镇梓鑫铭烟酒店老板,以向工商局举报在其店里所购买的酒为假酒以及报警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冯某伙同常洪雨对某某市大石桥市场财源副食店老板曲某,以向工商局举报在其店里所购买的酒为假酒为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所得2000元。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冯某伙同常洪雨对某某市大石桥天隆烟酒店老板付某,以向工商局举报在其店里所购买的酒为假酒为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冯某对某某市百尺竿镇梓鑫铭烟酒店老板进行敲诈勒索的事实,在案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该起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冯某的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四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曲某人民币二千元。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73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敲诈勒索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冀高法[2000]134号)同时废止。